勞動仲裁回復被告名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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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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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投訴人: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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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壹,被投訴人與投訴人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被投訴人的過錯。而是根據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簽訂的_ _ _ _ _勞動合同函,被投訴人與投訴人各持壹份勞動合同,其中明確約定合同協議期限至_ _ _ _ _ _ _ _ _ _。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通知投訴人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情況 _ _ _ _ _ _ _ _ _超出了部門權限,也不符合我們內部程序,所以無效。 因此,被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也不應承擔_ _ _ _%的培訓費用。
其次,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而言
第三,我公司與投訴人的勞動合同於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 _ _ _ _ _ _ _月_ _ _日終止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對於年終獎來說,是壹種獎勵優秀員工的獎勵機制。 投訴人不是優秀員工,被投訴人拒絕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的年終獎。
鑒於上述原因,被申請人已無法繼續履行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簽字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1,以及_ _ _份答辯狀。
2.其他證明材料_ _ _
被告:xx餐飲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xx,女,住所:
現住址:xx市xx區xx海爾路號
在被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勞動爭議壹案中,被申請人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被申請人同意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沒有依據。被申請人自20xx年5月起為被申請人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20xx年5月起,被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20xx年3月25日,被申請人積極為被申請人支付全部治療費用。治療期間,被調查人停止工作,照常支付工資。現被申請人自願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不需要向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42000元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7235元,於法無據。被申請人1965 1.2年出生,20xx 1.2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申請人即日起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不應向被申請人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另外,由於被申請人已經為被申請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被申請人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綜上,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無需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此外,被申請人於今年6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申請人無需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仲裁庭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作出判決。
我在此傳達
20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告:xx餐飲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2
勞動仲裁答辯第三條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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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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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就_ _ _ _ _ _ _訴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報酬壹案提出如下答辯: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但是他拿回辭職信後,有_ _ _ _ _ _天沒有回來我公司上班(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也沒有接我公司任何電話。 _ _ _ _ _ _ _集團《員工手冊》第_ _ _ _ _ _ _ _ _章第壹段明確規定,員工曠工時間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被申請人作出《退市通知書》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_ _ _ _ _ _ _ _ _無故曠工_ _ _ _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此,我司依據規章制度與他解除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也盡到了事後通知的義務。因此,_ _ _ _ _ _ _ _ _要求我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根據的。
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發出的退市通知中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鑒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情況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本案中,我公司因_ _ _ _ _ _ _ _ _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符合第四十條的要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_ _ _ _ _ _ _ _要求我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根據的。
綜上所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答辯書復印件;
_ _ _ _ _份證據材料。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為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電話:
被申請人:xx,男,漢族,20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五、被告關於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糾紛壹案,現被告答辯如下:
壹、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於xx年xx月xx日主動提出辭職,後雙方於xx年XX月XX日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被申請人再次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明顯不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被申請人主張支付xxx元各項費用沒有依據。
1.被申請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申請人對此無異議,被申請人不再追究被申請人的任何責任。本案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和解協議。本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依法有效。
2.被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於法無據。被申請人主動辭職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申請人主張雙倍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倡導雙倍工資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期限限制和金額限制。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您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
時間:xx,XX,XX,XX,XX
被告:xxxx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被申請人)
地址:xx市xx區青年廣場A座X層E座
法定代表人:嚴xx
職務:總經理
尊敬的江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收到妳單位(老蔣人終通字(xxxx)第0915-1-2號)開庭通知書,現就申請人的請求答復如下:
第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客觀存在的。但被申請人於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於xxxx年10月28日依法撤銷。因此,雙方勞動關系的持續時間為:07月19,xxxx-xxxx 65438+。
二、申請人要求加倍支付xxxx年2月至6月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首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認定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此外,《xx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紀要》(武〔xxxx〕87號)第18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壹年以上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2.即使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最多支持雙倍工資從xxxx年2月到xxxx年2月,65438+XXXX 2月,11個月。但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工資的本質是勞動者提供的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是這種價值的體現,而其他的雙倍工資(雙倍工資差額)並不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的價值體現,所以不屬於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法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既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於勞動報酬,就應該適用這壹規定。故該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自xxxx年2月至xxxx年2月65438+xxxx年2月+XXXX年2月65438+XXXX年2月已過,且自今日起已過四年,故應依法駁回該階段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三、申請人要求支付10個月每月3500元的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期間為xxxx年7月19日-XXXX 10月28日165438,共計4年4個月。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也是4。五個月的工資。
2.應聘人員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遠沒有3500元,最高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在xxxx 165438+10月28日前支付經濟補償金,已經過了勞動仲裁壹年的仲裁時效。
4.應聘者在應聘期間,在工作過程中拿回扣,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涉嫌違法。所以申請人擅自曠工,擅自離職,不是公司造成的。公司暫時保留追究他舊情的權利,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申請人在xxxx年7月至6月繳納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期限為:xxxx年7月19日-10月28日,XXXX 165438,即使付款或賠償也僅限於此期限。
2.根據中國法律,補繳社會保險應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是由仲裁機構和法院處理。
3.該索賠的仲裁時效已過壹年。
綜上,申請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懇請您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市江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
被申請人:xxxx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被告:xx男,xxx歲,xx縣xxX公司職員,住。xx縣X xxx街。
對xx縣xx公司訴勞動爭議壹案,提出如下抗辯:
被申請人解除與投訴人的勞動合同,不是被申請人的過錯。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明確約定被投訴人的崗位為xx銷售經理。然而,在_ _ _個月後,投訴人在未與被投訴人協商的情況下,將被投訴人調至其他部門。在未征得被投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投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訴人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而是強迫被投訴人向其他部門反映,違背了被投訴人的意願。被投訴人在投訴人先違約的情況下被迫辭職,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違反《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沒有依據。因為投訴人首先有過錯,被投訴人無奈,只能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辭職。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在被申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沒有承擔這壹責任的義務。
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在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給他造成了損失,要求被投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理的。首先,被投訴人辭職是因為投訴人的過錯,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間沒有競業限制協議。所以和被調查人去哪家公司上班無關。這是被調查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
原告請求仲裁委員會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也是沒有根據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已經終止,被申請人已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投訴人自然不能要求被投訴人履行勞動合同。
鑒於上述原因,被申請人已無法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公正,依法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x仲裁委員會
被告:xxx
X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答辯第七條被申請人:王xx
住所:xxxx區xx路X單元
被申請人:xxxx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xxX開發區xx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申請人就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1.被告在民事起訴書中的陳述在以下三點上與事實不符。
1.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非如被申請人陳述中所述通過合法途徑合法解除。真實情況是:xxxx年2月10日,被申請人受聘為被申請人的前身——XX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xxxx年10月30日,165438,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承認被申請人在本公司的全部工作年限,並於xxxx年2月27日與被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65438。勞動合同約定,答辯人崗位為銷售代表,工作地點為xx。被調查人的月工資實際上是5300元的固定工資+提成,其中5300元的固定工資被人為分成兩部分,65438元+0500元+3800元,被調查人每個月需要用發票進行兌換。xxxx年6月65438+10月,被申請人拒絕讓被申請人以報銷的形式從公司領取工資,變相將被申請人的固定工資降低到1500元,並將被申請人分管的部門分給其他人,導致被申請人實際待崗,月工資從20000元降到800元。xxxx年5月底,被申請人口頭提出將被申請人工作地點變更為重慶,但未能與被申請人達成壹致。xxxx年6月21日,被申請人突然向被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被申請人自xxxx年6月2日起不在重慶工作,通知其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並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被申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被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起訴狀中關於被申請人無行為能力的說法並不屬實。真實情況是,被調查人xxxx年度銷售任務為6520萬元,1至6月完成47665990。xxxx年第二季度答辯人銷售模式70元,予以通報表彰。雖然任務完成率從7月份下降到65438+2月,只完成了1430000元,但回答者全年銷售總額為61882620。80元中,全年任務完成率為95%。因此,被申請人僅按照xxxx年7月至65438年2月期間計算出被申請人的銷售任務完成率為38%,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此外,被申請人在職期間從未收到過不稱職的通知和警告。仲裁結束後,被申請人在壹審訴訟中突然提出無能力的概念,顯然是別有用心。
3.被申請人未通知被申請人調動工作崗位。被申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於xxxx年5月30日通知被申請人調崗的說法不屬實。真實情況是,被申請人只是在5月底口頭提出要調被申請人到重慶工作,被申請人沒有同意,被申請人也沒有堅持正式通知。被申請人認為,工作崗位調整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所以答辯只是口頭提議,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通知。
二、對於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基於下列理由予以駁回:
1.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1)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被申請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駐地報到,也未向直線銷售經理請假,連續曠工超過3天。但是,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正式通知被申請人到重慶工作。如上所述,被申請人只是口頭提出將被申請人調到重慶工作,被申請人沒有同意。在沒有正式通知或協商壹致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到重慶報到,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2)被告工作時間不定時,崗位為銷售人員。他上下班不打卡,也不需要每天向公司或者線下銷售經理匯報。另外,由於被調查人從xxxx年5438年6月+10月開始待崗(主管部門分配給別人),只領取最基本的工資,800元,待崗期間沒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所以不存在不報到曠工的情況。
2。被申請人單方面調動崗位是違法的。
(1)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或者申請人的工作能力、表現、健康狀況等情況,對申請人的工作內容、崗位、地點進行調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形只有三種:“壹是與勞動者協商調整;二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三是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被申請人的調崗理由不符合上述三條中的任何壹條,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依法調崗。
(2)雖然被申訴人的起訴狀稱被申訴人被調離另壹崗位,但被申訴人是不稱職的。但如上所述,被申請人並非不稱職,被申請人在職期間從未收到過不稱職的通知和警告。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後,經過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在壹審上訴狀中突然提出不能勝任工作,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進壹步確認了單方非法調崗的事實。
3.仲裁委員會第壹次裁決,請法院變更為被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和50%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額外賠償金,並重新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1.雖然仲裁委認定被申請人在未與被申請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調動工作崗位的行為違法,但並未認定被申請人違法調動工作崗位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反而認定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合法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沒有任何依據。判決被申請人只需向被申請人支付單筆經濟補償金,從而剝奪被申請人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權利,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依法再審本案。
2.仲裁委員會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時的工資基數有誤,沒有將被申請人的工資構成計算為被申請人每月以報銷發票形式收到的2800元,從而將被申請人在計算辭職經濟補償金時的工資基數減少了3800元,這是不公平的。請法院查明,在xxxx年1日至12日期間,被申請人的固定工資為5300元,其中3800元需要通過發票兌換,但只是被申請人偷稅漏稅的手段。只要被調查人提供餐費、交通費、住宿費發票,不需要實際出差,被調查人報銷。每月固定付款,金額相同。名為報銷,其實是回答者的固定工資收入。
3.被申請人在未向被申請人說明理由並與被申請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從xxxx年6月5438+10月開始將被申請人置於待命狀態(將被申請人主管部門指派給他人,未給被申請人安排其他工作)。結果,被調查人每個月只能領到800元的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被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應按照適當的標準補足被申請人在xxxx年6月的銷售提成工資1,否則將直接扣減被申請人離職補償金額。(被調查人提出,賠償標準為被調查人實際上崗前壹個月的提成)。
4.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追償勞動報酬、撫恤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可以變更賠償數額。”
綜上,被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事實,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再審仲裁委的不當裁決,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權益。
被調查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沈xx律師。
Xxxx年165438+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