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法律客觀性: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審理的主要程序如下:1 .觀察員的身份檢查和登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材料。《開庭審理通知書》勞動仲裁審理程序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聽證的主要程序如下: (壹)旁聽人員的身份核對和登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開庭通知規定的時間,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材料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書記員將在候審地點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復印身份證件,要求簽收。根據《勞動仲裁公開審理案件辦法》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公開審理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1、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商業秘密案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應當當庭宣布。公民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申請時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者和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的人員不能參加旁聽。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旁聽人員發出旁聽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的紀律,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對庭審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和現場直播。持有效證件參加旁聽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並參照中國公民的規定辦理。外國和海外記者的采訪,按照我國外事管理規定辦理。(二)宣讀仲裁庭紀律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2.仲裁庭成員應當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3.仲裁庭應當保持沈默。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或從事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與人不得發言或提問。5、觀察員不得發言和提問。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幹擾仲裁活動的,仲裁員應當予以勸告和制止;如果不聽勸告,仲裁員有權提出;警告、訓誡或者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宣布開庭。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後,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案件的事由、仲裁庭成員姓名和書記員姓名。(4)核對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籍貫、現住址、現職務以及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是否有異議。(五)權利義務告知和申請回避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委托代理人和申請回避的權利,申訴、申辯、質證和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權放棄、變更或者撤回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有權承認和反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並提出反訴。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承擔以下義務: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如實陳述案情和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成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回避理由是否成立。(六)申訴和答辯申請人應當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的,在申請人當庭變更、補充或者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難以當庭答辯的,仲裁庭可以安排適當的答辯期限。(七)調查和質證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的爭議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仲裁庭未積極調查的其他事實進行補充陳述。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補充,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告壹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所有證據的復印件(準備足夠的份數)並按順序整理好相應的原件。質證前,仲裁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者有證據線索需要在壹定期限內補充。當事人應當將準備好的證據壹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申請延期提交證據,但是否準許,須經仲裁庭許可。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來源、取得證據的方式或證據本身的內容是否合法)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人作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和擬證明的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提問(應當註意提問方式,不得誘導、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質證結束後,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開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並根據案件情況確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當庭確定的,由仲裁庭在休庭後審查確定是否。(8)仲裁庭辯論質證完畢後,仲裁庭可以休庭進行合議,以確定辯論的焦點。恢復審理後,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自己的論點。圍繞爭議的焦點,當事人在證據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申請人先發言,接著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就爭議的焦點相互爭論,但應註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