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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發工資怎麽辦?

壹、如何解決老板不發工資的問題?

1.老板不發工資的解決方法如下:

(1)和老板談判;

(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妳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等。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不簽勞動合同會有什麽後果?

不簽勞動合同的後果是:

1.未簽訂合同並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從事雇傭工作,與員工形成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4.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單位必須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壹定的保密措施。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就是表現之壹。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商業秘密屬於商業秘密,以及其所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是否得到了保密,可能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5.未簽訂勞動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工資、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

6.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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