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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死了欠的錢該誰還?法學碩士。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原則意味著也有例外:如果妳能證明債務不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那麽妳就不必償還。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壹方結婚時起至壹方死亡或離婚時止的期間。夫妻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除外。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夫妻壹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需要征得配偶壹方的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除外。

擴展數據:

最高法明確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出臺。根據《解釋》,夫妻雙方* * *共同簽字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 *註明同壹意思,應認定為夫妻債務* * *。

(壹)* * *含意即夫妻* * *帶債。

《解釋》第壹條規定:“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這是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從夫妻* * *同壹債務的形成來看,明確並強調夫妻雙方* * *同壹簽名或壹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 * *意思表示(如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所產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 * *同債的基本原則。

這壹規定既充分尊重了民商法所確定的壹般交易規則,又充分重視了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

夫妻雖然有著密切的身份聯系,並且由於共同生活,在法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內享有代表對方的職權,但其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並不因婚姻的訂立而喪失。

《解釋》第壹條進壹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了夫妻形成同壹債務時的“* * * *債* * *”原則,具有引導民商事主體積極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意圖。

這種制度安排,壹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壹方“負債”的現象,另壹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為事後無法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壹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二)家庭日常生活與夫妻相同。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屬,或者債權人不知道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

匿名借款的另壹方配偶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的概念,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有平等的處分全部財產的權利。”

“平等處置權”應該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置,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置。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十七條根據婚姻法的這壹規定,明確了夫妻之間在日常家事中的代理權,即“夫妻在財產權利上相互平等處理。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都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和婚姻法學界的廣泛支持和認可。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範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享有家庭事務的代理權。

夫妻因配偶地位關系的確立而依法享有家庭事務中的代理權,是婚姻的自然效果。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並參照理論學習,該解釋作出了上述規定。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在同壹債務中。

相對於家庭日常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仍有大量超過家庭日常所需。這種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同債,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爭議和認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對債權人主張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意思表示相同的除外。”

也就是說,當夫妻壹方的對外債務特別是大額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時,確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壹生活或者用於夫妻同壹生產經營,或者債務負擔是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債權人不能舉證的,不能認定夫妻同債。

這種舉證責任分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也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的規定。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可以有效平衡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利益的保護。這壹規定與《解釋》第壹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壹方指名借款的情況下。

當債務超過家庭日常所需,特別是大額債務時,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同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履行充分註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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