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采取壹定傷害的有限行為,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受到侵害。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壹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第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壹、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正當防衛的使然條件——必須存在不法侵害。1,肯定有非法侵權。無法對法律行為進行辯護。2.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所謂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經無罪,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3、違法侵權行為通常應該是人的違法行為。(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就是已經開始了,但是還沒有結束。如果防衛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就叫不當防衛。不當防衛有兩種:不法侵害開始前的防衛,稱為事前防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抗辯稱為事後抗辯。防衛過當是故意犯罪。(3)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如果是針對第三人實施的,則屬於故意犯罪。(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正當防衛的故意,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權益,決心實施不法侵害。如果沒有防衛意圖,防衛挑釁、與對方打架、防衛保護非法利益都不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應該允許互相爭鬥的壹方進行適當的自衛。(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需要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停止不法侵害。同時,防衛的手段和力度與侵權行為基本相適應,防衛人對侵權人造成的後果與侵權行為可能認可的危害結果基本相適應。它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巨大的損害。如果滿足其他四個條件,但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則稱為防衛過當。根據行為人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什麽罪。其過錯的形式壹般是過失,但也有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而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關於無限防衛的問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別規定,即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無限防衛。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征和範圍,是適用該法的前提。壹、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在緊急狀態下為保護合法權益而衍生的權利。這項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行使。如果這壹權利行使不當或被濫用,不僅達不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反而可能對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危害社會,構成犯罪。所以,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1)正當防衛的目的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是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謂國家利益,是指全體勞動人民的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指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即社會的利益。所謂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是指任何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權益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民主、自由的權利。無論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還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公民都有權站出來為自己辯護。我國刑法之所以將國家利益列為第壹可防衛權益。這是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我國,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是壹致的,國家利益高於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在我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合作的、同性戀的,所以刑法規定當他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沒有這個要求,正當防衛就不能成立。行為人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正當防衛目的,包括防衛性挑釁和相互鬥毆。防衛性挑釁是指以正當防衛為借口,故意挑釁他人不法侵害,然後傷害對方的行為。與正當防衛有本質區別。打對方是指互相打鬥或撕扯的行為。雙方都有毆打傷害對方的意圖。雙方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雙方都不是正當防衛。(2)正當防衛的原因是不法侵害的存在。所謂侵權,就是合法權益感覺受到傷害的壹種狀態。侵權的本質特征是其社會危害性。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評價是否定的,稱之為不法侵害。面對合法行為,妳無法保護自己。比如公民依法交出正在犯罪的罪犯,執法人員依法逮捕罪犯。無論是犯罪人還是第三者,都不能因為人身傷害而“自衛”。不法侵害僅限於單方面侵害。如果和對方打起來,就談不上自衛權了。不法侵害的範圍是僅限於犯罪行為,還是包括犯罪行為和其他不法侵害。壹般認為,非法侵害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但也包括壹些壹般的非法侵害行為,比如壹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必須保護自己不受任何犯罪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的侵害。那麽,哪些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被正當化呢?壹般來說,對於具有壹定緊急性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行使正當防衛。那麽,不法侵害的緊迫性是否應該作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正當防衛是公民面對持續的不法侵害時所衍生的壹種權利。既然這是壹項權利,行使這項權利不應被解釋為作為最後手段的唯壹措施。即使防衛人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避免不法侵害,只要遵循正當防衛的條件,仍然可以行使防衛權,否則就不成為權利。從犯罪侵害的角度來看,對於那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所有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犯罪行為,我們通常可以防衛。例如,我們必須針對謀殺、縱火、強奸和搶劫等故意犯罪進行自衛。對於故意犯罪如貪汙、受賄、重婚、賭博、挪用公款等。,不宜采用正當防衛的手段對其進行制止,因為這些犯罪通常不形成侵害的緊急性,並且這些犯罪的危害性也不能通過對侵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防衛方式排除。因此,對這些犯罪只能采取檢舉、揭發、自首的方式處理,並要求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如果通過傷害行為人來阻止這些犯罪,不僅難以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還會使問題復雜化。從壹般違法行為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針對具有壹定緊急性的壹般違法行為進行防衛。對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壹般違法行為,如毆打他人、哄搶公私財物、毀壞公私財物等。,必要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雖然對壹些壹般的違法行為沒有侵害的緊迫性,但當適當的措施不足以制止其侵害行為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如果壹個經常小偷小摸的人,用語言勸阻、批評等手段都無法制止。當他犯罪時,他可以正當防衛,並使用武力阻止他或將其趕出犯罪現場。壹般在沒有侵權緊急性的情況下,不能對壹般違法行為進行防衛,否則很可能構成故意傷害。(3)正當防衛的時間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包括兩層意思:壹是不法侵害的真實性。也就是說,這種違法侵權行為確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或推測的。如果由於想象或者臆測,將實際不存在的所謂“不法侵害”誤認為存在而實施抗辯,則為想象抗辯。二是不法侵害的時間性。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侵權行為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狀態,處於實施階段。因此,通過查明不法侵害的起止時刻,從而確定正在進行的標準,來解決正當防衛是否及時的問題。“著手”是確定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是犯罪行為的起點。由於具體犯罪極其復雜,實施的形式和要求也不盡相同。竊賊破門撬鎖,黃金竊賊打開保險櫃,扒手伸手拿錢包,這些都是盜竊的開始。同樣是故意殺人,持刀殺人,槍擊殺人,投毒殺人。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和搶劫罪都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犯罪的客觀要件。只要侵害者實施了暴力和脅迫,就是這兩種非法侵害的開始。雖然侵犯者沒有接觸過受害者的財物,也沒有接觸過受害者的身體,但這是搶劫和強奸的開始。這時候可以適當防衛。因此,判斷不法侵害的開始,認定其可以從正當防衛開始,應從侵害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入手,結合案件進行認定。具體應從以下兩點考慮:壹是不法侵害的故意已經表現為壹定的客觀行為;第二,這種行為屬於犯罪客觀要件所要求的行為。當不法侵害終止時,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壹般也不再出現正當防衛的問題。那麽非法侵權的終止或終結是什麽時候呢?對於不法侵害的中止或終止,原則上應以是否排除危險狀態作為不法侵害結束的衡量標準,即以不法侵害的社會危險性威脅排除的時刻作為侵害結束的時刻。但也要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參考侵權行為是否已經結束、侵權人是否已經離開現場、違法侵權行為是否已經結束等客觀條件進行分析判斷。總之,不法侵害結束的時刻應該是:即使實施了正當防衛,也不能減少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不會擴大。這就是違法侵權結束了。(四)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所以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而不能對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家屬)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如果離開不法行為人本人,對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進行“正當防衛”,既達不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又浪費了無辜,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對於* * *共犯的不法侵害,由於每個犯罪人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因此,辯護人可以為每個正在實施* * *共犯的人進行辯護。比如三個人合夥入室搶劫,壹個人在門口站崗,壹個人拿著兇器看著受害人,另壹個人在周圍搜財物。這時,三個罪犯中的任何壹個都可以采取自衛行動。壹般來說,防衛不法行為人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防衛不法行為人的人身,比如捆綁不法行為人的身體,造成不法行為人的傷亡。二是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不法侵害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壞自己的財產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則可以通過毀壞自己的財產進行正當防衛。對於所謂的對抗第三人的抗辯,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故意防衛第三人,應當以故意犯罪處理;如果錯誤地認為第三人是不法侵權人,進行所謂的抗辯,將被視為假想抗辯。(5)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屬於防衛過當。“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為前提。至於是否“必要”,要通過對案件的綜合分析來判斷。壹方面要分析手段、力度、人員數量和力量、客觀環境、現場情況。防衛手段通常是由現場的客觀環境決定的。辯護人只能在現場得到最方便的工具,不能要求他們在現場選擇更溫和的工具。問題是防守的工具怎麽用,也就是進攻的位置和力度。對此,應根據各種客觀條件判斷防衛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控制防衛強度。另壹方面,也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性質,即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損害的利益的懸殊不能太大,不能為了保護小利益而重傷或殺死不法侵害人。比如對於搶帽子的違法侵權,打回去幾拳就可以把帽子拿回來。如果妳再刺強盜,那就太過分了。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是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首先,輕微超過必要限度並不構成防衛過當,只有在能夠明確、容易地認定為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才能定為防衛過當。其次,壹般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最後,上述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條件不適用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衛(防衛過當)。鑒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防衛過當。也就是說,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