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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遼寧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011 1 24)第二次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根據201465438年10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

第二條在我省從事保護、培育、利用、經營、管理森林資源和改變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下同)林業工作站負責全鄉林業工作。鄉鎮沒有林業工作站的,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四條林業建設應當以森林經營、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為基礎。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發揮森林資源的多種效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的優勢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森林資源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商品林和公益林應當分類經營。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六條加強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培養林業技術人員,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實用的林業技術。

第七條保護林農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負擔,禁止向林農非法征稅和罰款,禁止向林農攤派和強制集資。

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和綠化。保護承包造林和封山育林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綠化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八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

(壹)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種植的樹木,由建設單位經營,其收入按照國家規定控制;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合作種植的林木歸合作者所有,林地所有權不變;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歸承包方所有,林地所有權不變;

(五)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灘)上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自留山(灘)上的林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長期不變;

(六)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九條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發證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壹)跨市、縣使用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使用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

(二)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登記,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權屬證書。

第十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林業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確權的有關資料。

在鄉鎮,個人和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縣內、單位之間、鄉鎮之間的糾紛,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縣與縣之間的糾紛,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城際糾紛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或者侵占有爭議的林木和林地。第十壹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森林覆蓋率目標,確定本地區的森林覆蓋率目標,制定造林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加強對幼林的撫育和管理,提高樹木成活率。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幹旱半幹旱地區造林成活率低於70%,其他地區低於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面積。

幹旱、半幹旱地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用於植樹種草。氣溫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林業用地中的開墾地要退耕還林種草。退耕還林要以森林分類經營為指導,綜合規劃,因地制宜,逐步實施。退耕還林後經林業主管部門檢查核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十四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選擇優質速生樹種,發展珍貴樹種,建立良種基地,培育良種苗木,逐步實現良種化。

第十五條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狀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劃定封山育林區。

第十六條部門和單位應當負責植樹造林。

鐵路、公路兩側、河流兩岸和湖泊、水庫周圍的有關主管部門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工礦區、機關、學校、軍營、農場、牧場、漁場都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縣人民政府通過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檢查和驗收。第十七條商品林由經營者自主經營,允許定向培育,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和短輪伐期用材林;積極開發適銷對路的名優經濟林新品種。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商業性采伐,允許以保護和培育為目的的撫育和更新性采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組織社會力量合作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折股,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但是,林地不能變成非林地:

(壹)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林地的使用權。

通過森林資源流轉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再流轉或者繼承。

第十九條下列森林資源不得轉讓:

(壹)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無權屬證書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國務院規定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改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條實行森林資源流轉,必須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壹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長遠規劃,制定本級林業長遠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林業發展的總體目標;

(二)林種、樹種結構調整規劃;

(三)林業種苗生產建設規劃;

(四)造林規劃;

(五)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六)林業產業發展規劃;

(七)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規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長遠規劃的項目。

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省級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其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資源清查和林種分類的規定提出,經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面積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森林面積的35%。

第二十三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中幼林的撫育,促進樹木生長;加快低產林改造,提高森林質量;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

第二十四條現有蠶種場應當實行集約化經營。對巖石裸露、沙化嚴重的蠶種場,單位和個人必須停止養蠶。

種植人參等中藥材的耕地坡度不得超過25度,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後應當及時退耕還林。

第二十五條。勘測、設計、修建工程設施和開采礦藏,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單位需要在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采伐林木的,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的林木歸林權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征用、占用林地,應當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並向林業主管部門預付森林植被恢復費。

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征用、占用林地支付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比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土地管理法〉辦法》中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臨時占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建妨礙森林生長和植被恢復的永久性建築物和物質;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自留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自留山政策。將自留山的樹木劃為公益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負責森林防火工作。林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由縣或鄉人民政府任命,發給證書和標誌。

每年2-5月和10-12為全省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嚴期為05年3月15日至05年5月15日。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提前或者推遲本地區的森林防火期和防火戒嚴期。

第三十壹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疫區的劃定和撤銷,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對天然林、不同區域野生動物棲息繁殖區和其他森林、林木、野生植物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自然保護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應當嚴格保護,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砍伐、采集、挖掘或者移植。

第三十三條禁止毀壞林地和林木開墾、采石、采砂、挖坑,禁止為牟利收集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禁止在新造林未開發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和封山育林區砍柴、放牧、放蠶。禁止剝活樹皮,挖活樹根。在林區采集種子、藥材和山貨野果,必須保護森林資源。未經批準,禁止進入林區采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牟利。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林業標誌和林業工程設施。第三十四條森林和林木實行限額采伐。農墾、煤礦、城建、鐵路、交通等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有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提出,經省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其他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額,經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額進行匯總平衡,提出全省森林采伐限額,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個人所有的自留地、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的樹木、城鎮居民個人所有的庭院內的樹木和因自然災害自然消耗而未經人工采伐的樹木,不計入采伐限額。

第三十五條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持有林權證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證明文件,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

(壹)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采伐其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發給采伐許可證;

(二)城市建成區內鐵路、公路防護林和樹木的更新采伐,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采伐其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采伐許可證;

(四)集體所有制單位采伐自己的森林和林木,農村居民采伐承包山上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采伐許可證;

(五)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縣林業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放采伐許可證。在丘陵地帶采伐商品林木不受林齡限制。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壹)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采伐;

(三)在封禁期和封禁區域內采伐林木;

(四)未完成上壹年度采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達到造林技術規程要求的;

(五)上壹年度發生重大毀林、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森林采伐和更新應當保持合理的林種、樹種和齡組比例。第三十八條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經營地址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經營木材合法來源證明等材料。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禁止經營、加工、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林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將采挖樹木運出的,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采挖樹木運輸證明。木材運輸證和采挖樹木木材運輸證隨貨同行,每車壹證,與貨證壹致,全程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或者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

第四十條木材檢查站的設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或撤銷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由所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樹木、幼苗和樹皮的運輸。有權制止未取得有效證書者或上述貨物與證書不符者裝運。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增加林業投入。林業投資包括以下資金:

(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林業扶持資金,包括政府承擔的林業生產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債資金和世界銀行貸款;

(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三)從木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征用林地和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五)其他林業非稅收入。

第四十二條林業投資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育林基金和其他非稅收入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林業發展規劃,統壹編制各項林業投入的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行國庫資金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鼓勵社會投資林業生產建設,實行林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形式多樣化、投資渠道社會化,投資者的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實行民族自治地方,在林業生產投資和林業資金使用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砍伐有爭議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剝活樹皮造成森林、林木破壞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照每25公斤新鮮樹皮相當於1立方米木材計算,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收購活樹皮的,按此規定處罰;

(三)以營利為目的,破壞林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四)違反規定經營、加工、收購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五)連續兩年未完成造林任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造林綠化任務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新造林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和封山育林中,砍柴、放牧、放蠶,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絕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技術規定的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七)擅自采挖、移植非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法采伐或者濫伐林木的處以罰款;

(八)非法采集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株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收購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的,按本規定處理;

(九)無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拒絕檢查或者強行進入木材檢查站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非法轉讓森林資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或者挪用林業專項資金、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依法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執法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鄉鎮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檢查站、林業行政稽查隊,在委托範圍內以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1986 12 10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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