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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朝的政治制度有什麽特點?

政治體制

遼太宗統治時期,統治區域西延至流沙,東至黑龍江流域及原屬渤海的地區,北至臥曲河(今庫倫河)以南十六州地。它的首都在黃河流域的北京。以上京為中心的舊契丹土地和西北遊牧部落的聚居地實行奴隸制。東部地區渤海被滅後,仍實行原有的封建制度。南方十六州繼續實行漢族傳統的封建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由此形成三個不同的區域:西部、東部和南部。這三個地區居住著不同的民族,實行不同的制度,統壹在遼朝的統治之下,所以他們的統治制度有許多特點。遼朝的制度是在太祖、太宗、世宗逐漸建立起來的。遼聖宗在北京時,各種制度也進行了改革。

制作沃盧多原義是帳幕。遼朝皇帝各有自己的奧魯多,下設軍隊、平民戶、奴隸和直屬郡縣,構成獨立的經濟和軍事單位。沃盧多所擁有的奴隸和財產歸皇帝私人所有,在他死後由家族後代繼承。奧魯多皇後有壹個帳房,以契丹和Xi民族的奴隸為帳,在皇宮帳中供職。沃魯多還擁有“瓦裏”,奴役契丹奴隸,從事狩獵和手工業生產。從西北遊牧部落俘獲的壹批奴隸也屬於沃魯多宮的帳下。遼聖宗統治時期,大量奴隸獲得解放,成為獨立的部落。遼朝皇帝為契丹和漢宮設司,分別掌管契丹和其他遊牧民族、漢人和渤海人的事務。

被皇帝頭下貴族俘虜的漢人和渤海人的奴隸,在契丹設置州縣從事農業生產,稱為“頭下”或“頭下”(見頭下軍州)。在皇室(國王和公主)和後來的家族(國民大叔)的頭下,才有可能建立城邦。其他貴族不壹定建立城垛,但也有自己的人頭。為首的軍邦大部分家庭是被稱為部的依附農民和依附牧民,少數是奴隸。

博納遼代建城後,皇室仍保持著漁獵、騎射的傳統。皇帝在四季外出狩獵,他的行為現在被稱為博納。遼聖宗以後,四季都有固定場所,形成制度。春天博納在長春(今吉林扶余大湖城)捕鵝,在渾同江(今第二松花江)鉤魚。夏博納把壹只鷹放在永安山或檀山上。秋在青州(今遼寧林西縣北)射鹿。冬天,博納在永州(今遼寧西拉木倫河和老哈河交匯處)打虎。當皇帝去打獵時,朝鮮的官員會陪同他。夏天和冬天,皇帝在博納會見南北大臣,博納成為政治活動的中心。

樞密院太宗在遼朝時,領兵馬作戰,次子葉魯德光(遼太宗)主管軍務,加壹名天下兵馬大元帥。遼太宗滅後金後,沿晉設唐使,統管漢軍。遼世宗皇帝獲得了皇位,並囚禁了世界軍事力量的元帥盧野·李虎。由於采用了漢制,他設置了契丹唐使來指揮契丹的軍事力量。契丹樞密院也叫北樞密院,漢人樞密院叫南樞密院。北唐、南唐使臣參與朝政,旁聽獄務。遼聖宗時,韓德讓還率領南北兩唐使節,掌管軍政,成為皇帝以下的最高統治者。此後,漢人官員可以被任命為北院唐使,契丹官員也可以被任命為南院唐使。南北樞密院隸屬於唐使,有知唐使、副使、副使等官職。

中央官制的東面是契丹,皇帝的宮殿是西向東,官員在宮殿的兩側,所以官位分南北。遼代中央官制分為北官和南官兩個系統。北官管契丹的政治事務,南官管漢人的事務,即所謂“以國控治契丹,以漢控治漢人”。北方官制還保留著契丹氏族部落制的壹些痕跡。大部分職銜起源於突厥、回鶻,建國後又采用了漢族官制的部分職銜。部落聯盟時期的最高官銜是“禦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仍保留這壹稱謂,但實際上並不任職,成為皇帝以下最尊貴的稱謂。遼世宗以後,北院的唐使是最高的軍事行政官員。在契丹姚氏八族中,勢力最大的是叠拉和伊勢兩兄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以叠拉和伊勢為核心,將這八個居民分為兩個集團,並設置北府兵總理和南府兵總理管理政務。兩院總理分別由後祖和王室任命。皇族分為五院六院,首領稱為“王”。南北院王成為南北院宰相之後的重要官員。B室,又稱國王,與南北庭院之王並列而立。皇室家族事務由壹個叫“體育尹”的部門管理,官員稱之為“體育尹”。後代的事務由大公爵的妃子管理,官員稱之為“長棍”(開放穩定)。皇帝有自己的禁衛軍和親軍,還有宿衛和蘇誌官員,貴族大臣輪流充當表率。在北方的官員中,有掌管契丹韓文聖旨的大林牙所。官員包括杜林雅、聆燁承誌和聆燁(契丹語:抄寫員)。

遼史上南方的官制極其粗略。遼太祖在位期間,是韓之谷的“漢事總管”,掌管漢事,並按照唐律作了書面命令。遼世宗年間,設立“政省”,專管漢人事務。遼代興帝年間,改政事省為中書省。南樞密院是管理漢人軍政的最高官員。中書省只管理漢人官民的壹般行政事務,任命為丞相、副丞相。遼代的壹些官銜,如尚書、中書、門門,只是附加的尊稱或虛名。南方官員中沒有掌管漢文文獻的翰林院。翰林院的事務,翰林學士的事,翰林學士的事業,官員向來都是知道的。契丹在位者叫南方聆燁。

契丹民族征服Xi民族後,地方官制度在契丹民族、Xi民族和北方遊牧民族聚居的地區建立了統治制度。渤海被滅後,基本維持了渤海原有的官制。十六州漢區,沿襲後唐舊制。因此,遼國的地方官制度形成了三大體系。契丹民族和北方民族地區實行部落制。大大小小的部落壹般都有自己的居住地,但地域統治取代了血緣組織,居民也不局限於自己的部落血統。Xi人被征服後,仍然保持著五六個組織。的首領叫王。遼代,契丹南北院的大王宓、乙室的王宓、Xi的王宓並列設置,四宮各領壹個大部落,即五院、六院、乙室、Xi六章。遼太宗時,王手下有兩個宰相和兩個長棍。遼太祖統治時期,邊疆各民族分為八部,分屬南北兩府。遼聖宗年間,擴大為二十八部,Xi宮壹度被廢,Xi六部劃歸北府兵。* * * 34.34個亞部落按民族構成分為契丹、Xi、史維、烏古、倭寇、獵德。小部落的首領最初被稱為李逸子,但後來他們被命令保持穩定。遼聖宗即位,我們這個時代就定了治。頭下州郡由皇帝派出的官員、後臥魯多和諸侯公主管理,我們的時間仍由朝廷指定。遼太宗年間,皇帝都在北京,設在皇甫。遼聖宗時,大定府建在Xi人的居住地。北京和中京的官員說留下來。在渤海地區,遼太祖滅渤海後,在他的地方建立了東單王國,並把耶律畢親王東單王作為特別行政區。在渤海舊制度下,東丹國設置了左右官,如大學士、次臣、平掌事務等,由契丹人和渤海人擔任。遼太宗廢東單國時,稱中泰省。渤海人遷到東平郡(今遼寧遼陽),東平郡升為南京,也改稱東京遼陽府。世宗時,恢復東單,仍設臺灣省,官制仍設各地大相、次相等職。遼聖宗棄臺省時。東京有留守部,有統壹軍部管轄的州縣。州有我們的時間,郡有郡令。以幽州(今北京)為中心的十六州地區,稱為南京幽都府,後改稱西晉府。地方官制基本沿襲唐後的制設州縣。有兩種狀態:秘書處狀態和節日狀態。該縣有縣令。廖興宗在大同軍設置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轄縣,官制與南京略有相同。東京、南京、西京的高官都說留守,契丹禮儀服。漢族、渤海人等雜居地區的地方治理體制類似,為州縣制,屬於遼南官制;但契丹人和Xi人的地方統治制度是部落制,屬於遼北官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遼太祖頒布法律,統治契丹和北方民族。漢人仍然遵循最初的中國法律。即法律源於唐朝。渤海被滅後,也用了中國的方法。契丹法和漢法分別適用於不同地區和不同民族。遼太祖統治時期,耶律楚魯沒有制定監獄法,而是把它作為判案和懲罰犯罪的法規。遼聖宗年間,修訂了十幾部法律。主要是奴隸犯罪必須送交政府處理,主人不得隨意殺害。與漢人作戰的契丹人同樣受到懲罰。遼代興帝年間重新制定該法,崇熙五年(1036)正式頒布。《新律令》共* * * 547條,是壹部完整的法典,史稱“崇熙律令”。到了第六年(1070),遼道宗又改,增加了789條,稱為“鹽和篇制”。後來又加了兩次,加了103條。大安五年(1089),道宗上書,但因新法過於復雜,仍沿用舊法,即重市制。廖的幾個密碼已經失傳了。

在遼朝的北方官員中,有壹所監獄,由李逸·畢原負責監管。有左右義理弼、知左右義理弼等官職。遼聖宗時期,南北樞密院掌管軍政和訴訟事務。觸犯法律的貴族官員,應由其官司所問,報南北朝廷審報。後來,大理寺設立在南棉官員審判重大犯罪模仿漢族制度。官員包括大理寺的和大理的鄭。遼宣宗年間,五都(北京、中京、東京、南京、西京)都設置了巡警法庭,各地契丹人犯法,由巡警使節審判。漢人犯法,由當地縣官審判。

遼代契丹犯法,原來的刑罰是投崖、生葬(活埋)、射鬼箭(亂箭射死)、木劍(背杖)、大棒、鐵骨、沙袋(拷問)、鞭笞、烙印(拷問)。聖宗以後,采用了中國的刑名,有死、流、杖、徒。死刑包括絞殺、斬首和死刑。

科舉遼朝沒有科舉制度,遼聖宗時才設立科舉制度。有進士科,分為甲、乙兩科,考試分為鄉試(相公)、禮部考試、廷考(宮考)。遼朝的科舉考試僅限於考中進士,契丹人是不允許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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