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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是如何處理它。

醫學倫理學是運用壹般倫理原則解決醫療衛生實踐和醫學發展過程中的醫學道德問題和醫學道德現象的學科。它是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倫理學的壹個分支。妳對它了解多少?讓我們和邊肖壹起來看看吧!

(1)健康和疾病的概念。這對於界定醫療範圍和醫務人員的義務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更廣,醫療的範圍就更廣,醫護人員的責任就更多。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包括完整的身體、精神和社會福祉。很多人認為這個定義太寬泛,會讓醫療衛生的範圍太大,讓社會難以承受。健康的狹義定義只包括身體和精神健康,或僅限於身體健康。健康的另壹個定義是沒有疾病,因此醫療的範圍僅限於消除和控制疾病。關於疾病,有自然主義定義和規範定義之爭。自然主義的定義強調疾病在物種的組織結構中偏離自然功能,與價值無關。規範定義強調疾病是對社會規範的偏離,與價值有關。如手淫、同性戀,都與社會規範和價值觀有關。

②醫患關系。醫患關系涉及許多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患者的權利和醫生的義務。人們提出了各種醫患關系的倫理模式。傳統醫學倫理強調醫務人員做的壹切都必須對患者有利,不考慮患者的意願。這是壹種家長式的模式。後來在西方,隨著民權運動的發展,更加強調尊重病人的意見,這是壹種自治模式。有人試圖將兩者統壹起來。另外,模仿商品交換關系提出的契約模式,將醫患雙方視為商品交換的平等夥伴,其利益受法律保護。但是,醫患關系的信任性質超越了商品交換關系,不能為契約模式所容納,醫患之間在擁有醫學知識上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對醫務人員行為的道德評價有三個標準: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符合公認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規則;他是否是壹個品德高尚的人。患者有權獲得基本醫療服務、自決權、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

③生殖技術。人工授精、體外授精、代孕媽媽等生殖技術為人類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發了壹系列觀念、倫理和法律問題。生殖技術使人們將愛情和性交與生殖和生育分開。這會削弱家庭的神聖紐帶嗎?通過人工授精將壹個有第三者的受精卵引入婚姻關系會破壞家庭的基礎嗎?捐獻者精子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法律地位如何?捐精應不應該檢查、限制、保密、商業化?胚胎在體外受精中的倫理和法律地位如何?對人類胚胎的研究應該被控制嗎?法律是否應該禁止代孕媽媽?在人工生殖技術中,壹個孩子可能既有提供遺傳物質和發育環境的父母,也有撫養他的父母。那麽他的父母在倫理和法律上都有哪些義務和權利呢?應該禁止產前性別選擇嗎?這些問題的討論往往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做出相應的決策。

④節育。避孕、人工流產和絕育也是將愛情、性交和生殖分開的技術,因此受到宗教或非宗教權威的反對。另壹方面,是否應該對重度精神發育遲滯者和嚴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絕育,也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我們認為節育技術在倫理上是可以辯護的,那麽又有壹個如何辯護的問題:是因為當事人在生殖問題上有自己做決定的權利,還是因為婚姻和生育是隱私問題,他人和社會無權幹涉?人工流產的討論又提出了壹個問題:胎兒是人嗎,人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人從受精的時候開始,從胎動開始,從腦電波的出現開始,從能夠在體外存活開始?只要妳有23對染色體,妳就是人類,還是要有自我意識,要和別人有壹定的社會關系?有些國家規定胎兒進入可育期後不允許人工流產,但如果因故需要流產,是否允許?在晚期流產問題上,如何處理胎兒、母親、家庭、社會和醫務人員的價值觀或利益沖突,是壹個至今讓醫務人員感到尷尬的問題。

⑤遺傳與優生學。產前診斷、基因檢查、基因篩查、基因咨詢、基因治療、基因工程等技術有利於人們及早發現遺傳病,但這些技術引發了諸如這種檢查和篩查是否可以強制、嚴重遺傳病患者的婚育是否應該限制、遺傳信息是否應該保密、遺傳咨詢服務是否應該免費、如何權衡這些技術帶來的利弊等倫理問題。應用基因技術減少遺傳病患者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與納粹德國鼓吹的所謂優生學運動在目的和方式上有何不同?

6.死亡和安樂死。由於生命支持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醫務人員可以使腦死亡患者和處於不可逆昏迷的持續植物人繼續維持其生物生命,但永遠不會失去意識和運動能力。這讓人覺得有必要重新考慮死亡的概念,重新定義它。許多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承認了腦死亡的概念。但是腦死亡的概念是全腦死亡的概念。被熱議的問題是:大腦皮層已經死亡但腦幹還活著的持續性植物人是否已經死亡?另壹方面,無腦的孩子能算是人嗎?這裏所說的死亡是人的死亡,所以死亡的概念與人是什麽的概念密切相關。如果腦死亡、植物人、無腦兒被認為已經死亡,不對其進行治療或采取措施結束其生命,不屬於安樂死的範圍。安樂死的倫理問題是醫學倫理學中最活躍也是最有爭議的問題。自願被動安樂死,即根據瀕死患者的要求,不給他治療或撤銷治療,已被許多國家的法律認可,無行為能力的患者也可以由代理人作出決定。但對於人工供水和餵養是否納入不能給藥或去除的治療,仍有不同意見。關於主動安樂死的爭議較大,主要是對結束患者生命的主動行為與不給予或撤銷治療的被動行為是否存在質的區別仍有不同意見。在主動安樂死的情況下,很難確定死因是疾病還是行動,采取行動的人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安樂死還涉及到重度殘疾新生兒的治療問題,即應該用什麽標準來做決定,由誰來做決定。反對安樂死可以基於道德和後果。比如安樂死殺死無辜的人,可能會對醫務人員的道德責任和醫學的發展起到負面作用。

⑦醫療衛生資源分布和衛生政策。資源配置包括宏觀資源配置和微觀資源配置。醫療衛生資源的宏觀分配是指在國家所有可利用的資源中,應該給醫療衛生分配多少,分配給醫療衛生的資源應該如何在醫療衛生部門之間分配,比如癌癥研究應該分多少,預防醫學應該分多少,高科技醫學應該分多少。宏觀分配還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政府是否應該負責醫療衛生,還是把醫療衛生留給市場,如果政府應該負責,應該把多少預算用於醫療衛生。如何最有效地使用分配給醫療衛生事業的預算,例如預算應側重於腎透析、器官移植和重癥監護等搶救方法,還是側重於疾病的預防;哪些疾病應該在資源分配中得到優先考慮;以及政府應該投入多少資源來改變個人的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比如吸煙);等壹下。資源的微觀分配是指醫務人員和醫療行政單位按照什麽原則給患者分配衛生資源,如何分配才公平合理。當涉及到稀有資源時,哪些患者可以先獲得資源(比如兩個患者需要腎移植,但只能移植壹個腎)。為了進行微觀分配,需要規定壹些規則和程序來決定誰可以獲得這類資源,即根據適應癥、年齡、成功治療的可能性和希望、預期壽命和生活質量等進行初步篩選。然後規定壹些規則和程序,從這個範圍最終決定誰會得到這種資源。這套規則和程序的規定常常提到社會標準:病人的地位和作用、過去的成就、潛在的貢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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