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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職能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漯河市壹級的國家審判機關。在中共漯河市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法律規定,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壹審、二審案件;依法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移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需要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按照法律監督程序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需要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國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賠償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28個內設機構。各機構主要職能如下:立案庭負責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依法進行訴前保全和調解;處理司法協助申請;審查處理抗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來信來訪及其他與立案有關的事項。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死刑(含死緩)和無期徒刑的重大壹審刑事案件,依法審理未成年人刑事壹審、二審案件,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上訴、抗訴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民事法院第壹庭對普通民事案件有管轄權;審理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壹、二審案件;壹審、二審知識產權案件和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等新型民事案件的審理;審理破產案件和信用證案件;審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經濟糾紛壹、二審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行政法院依法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對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裁定;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審判監督法院移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訴的案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法律規定的各類司法國家賠償案件。執行局統壹組織、協調和管理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第壹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和刑事判決的財產刑部分;執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裁定應當由法院執行的案件;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的執行;協調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處理執行糾紛案件;接受外國法院的委托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司法技術部負責兩個法院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審核;統壹辦理死刑對外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拍賣和執行中的技術監督、指導和死亡確認工作。此外,為保證審判工作的有效開展,中院還設有辦公室、人事處、宣教處、登記處、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司法警察支隊、司法行政處、法官處、後勤服務中心、工會、評查處等部門。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和違紀案件調查;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廉政紀律教育,受理投訴和檢舉,督促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監督和督促司法工作嚴肅執法和財務管理;受理監督對象的投訴等。

請漯河法院領導查明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

漯河市法院付,為什麽非法拖案的是他而不是?

違法接受逾期復議,於是傅質問為何違法拖案而不拖,阻止臨潁縣執行法院依法執行,以維護皮的合法權利。執行局案件處處長逾期復議違法接收人賈致罡給他壓力或其他好處的原因是什麽?請漯河市法院、院長、領導查明事實,維護法律的威嚴,樹立法院在人民群眾心中的良好形象。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復議的人,即被執行人皮金圖在道路上違法搭建的小鐵門建築,強制拆除所有障礙物。解決當事人的生活實際問題,維護其合法權利。

具體內容:

皮·金木的前院離街道只有5英尺。現在離街不到5尺,占著就是違法。

2010年6月24日漯河市臨潁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臨潁縣法院作出了266號《親法執行通知書》的裁定,同時由執行法院送達被執行人皮金圖,通知其自皮金圖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通道上臨街門樓,該門樓為道路上的障礙物。法院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臨潁縣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被執行人皮金土經常躲躲藏藏,臨潁縣法院多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皮直到2010 12.21號,臨潁縣法院才再次作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皮這才在漯河提起復議。請漯河市人民法院院長查明原因,並就此案詢問執行局。為什麽執行局賈致罡案的負責人不依法辦事,違法接受復議?它給委托人皮金木的精神經濟和生活帶來了嚴重損失。

現在,漯河執行局案件負責人賈致罡不僅違法受理,還做出了停止臨潁縣法院執行庭依法強制執行,維護皮金木合法權利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該規定規定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要求,即期限。這個期限就是申請復議權的限制。法定期限過後,請求權就喪失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概括起來

法院的確認機關應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方便生活、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的原則,作出公正、公平的決定,同時強制拆除申請復議人即被執行人皮金圖違法設置在道路上的小鐵門建築及所有障礙物。解決當事人的生活實際問題,維護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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