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註意的是,《暫行規定》規定不得虛假預訂,不得上架不合理低價遊,不得利用技術進行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回應了此前的壹系列社會熱點。
不要用科技大數據殺人。
不允許虛假預訂。
針對最受關註的“大數據殺熟”問題,《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征的旅遊者,在同等條件下對同壹產品或者服務制定差異化價格。
大數據還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數據協助方面,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在線旅遊經營者提供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相關數據信息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虛假預訂方面,在線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提供在線預訂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船票、場館門票等產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旅遊者或者進行虛假預訂。
不允許不合理低價遊。
不得非法刪除遊客評價。
幾十塊錢的雙飛?以後在線旅遊平臺上可能看不到了。在低價遊方面,《暫行規定》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為解決部分平臺“刪除、隱藏差評”等問題,《暫行規定》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合法評價權利,不得非法刪除或者屏蔽旅遊者對平臺服務以及平臺內經營者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換或者強迫旅遊者作出評價。
在信用監管方面,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建立在線旅遊行業信用檔案,依法將在線旅遊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抽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信用記錄,享受其他部門信用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
在線旅遊平臺應該先行賠付。
不履行義務的,承擔連帶責任。
《暫行規定》鼓勵“先行賠付”,規定旅遊者通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平臺經營者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平臺的連帶責任: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提供的在線旅遊經營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經營者未對在線旅遊平臺內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的資質進行審查,或者未對旅遊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旅遊者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遭受損害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幫助;在線旅遊經營者未及時提供幫助,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