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是什麽?以下是其內容,歡迎閱讀。
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賣方的主要義務
1.標的物的交付。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以分為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實際交付是指標的物實際被買受人占有;概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的轉讓、占有的變更和簡單交付。
2.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出賣人有義務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為保證出賣人能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應當歸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從其規定(《合同法》第132條)。
根據《合同法》第1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因此,壹般來說,標的物的交付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需辦理特殊手續,出賣人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等相關轉移手續,並按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相關產權證。《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如果當事人有此約定,則交付標的物而不轉移所有權。《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當買賣的標的物是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只有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沒有轉讓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為了保證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當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給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就該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賣人有義務保證第三人不能就交付的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合同法》第150條),這是出賣人擔保權利瑕疵的義務。但是,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合同法》第15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給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降價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不支付價款時,如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以就標的物主張權利,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合同法》第152條)。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保證轉讓的標的物不被他人追索,不存在未公開的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以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具有第三人的權利,或者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權利瑕疵必須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合同成立後不能解除,且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解除權利負擔,並可以依據不履行債務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履行債務或者損害賠償的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對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質量的保證義務。即出賣人必須保證標的物轉讓給買受人後,不存在質量或者使用價值降低或者效用減弱的瑕疵。如果標的物缺乏約定或法定的品質,則稱之為物的瑕疵。根據其發現的難易程度,物體的缺陷可分為表面缺陷和隱藏缺陷。
認定標的物瑕疵的標準,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提供標的物的樣品或者對標的物質量的說明,應當以樣品或者說明的質量標準為準。在沒有上述兩種理由的情況下,當事人事後協商的,以協商標準為準;沒有協商標準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標準。標準仍不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保修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要求降價,或者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標的物瑕疵而解除合同時,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於從物;另壹方面,如果從物有瑕疵,只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果不如主物。物有數物時,若其中壹物有瑕疵,買受人只能就瑕疵物解除合同;如果幾樣東西的價值不能分開,可以為幾樣東西解除合同;買賣標的物分批交付,買受人只能就標的物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部分解除合同。但如果各批次的標的物相關,則可以針對該批次及後續批次的標的物解除合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付出代價。價格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按照合同向賣方支付價款是買方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並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接受主題。買受人有義務及時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及其相關權利和憑證。
3.檢查和通知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盡快按照通常程序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任何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立即通知賣方。
顯然,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是不同的。可以說,賣方的義務基本對應買方的權利,反之,買方的義務基本對應賣方的權利。合同中的義務雙方都應遵守並嚴格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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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範本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如下銷售合同條款。
壹、產品名稱、型號和數量
第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如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收到產品後五天內提出書面異議,並通知甲方;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要求。但若乙方使用甲方產品,則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無上述期限。
第三,產品價格
1,產品單價和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格為:總價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及交貨時發生的費用按以下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由提供,包裝費用由承擔。
甲方主要產品的運輸由辦理,運輸費用由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辦理,保險費用由承擔。
甲方在產品交付期間的上下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應在甲方發貨前將上述費用壹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的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發貨/甲方代發貨..
產品交貨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後天。如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後天內發貨。但若乙方未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付,若乙方未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甲方有權延期交付。
如因甲方違約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及時交貨,產品丟失或損壞的風險由甲方承擔;如果甲方在產品交付後拒絕或延遲交付或乙方違約,產品的損失或損壞風險由乙方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價格結算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元,甲方發貨前支付人民幣元,余款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日內由乙方付清。
乙方應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向甲方支付價款。
雙方同意,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方,直至乙方未付清全部貨款。
不及物動詞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經雙方協商壹致,本合同可以終止履行。壹方根本違約,另壹方有權終止合同,但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七、商業秘密
甲方的所有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等)。)屬於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本合同因何種原因終止或解除,乙方同意對在本合同簽署和履行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了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乙方不得使用或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壹切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壹方違約,應承擔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違約方應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和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終止履行合同,並各自承擔損失。不可抗力消失後,如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履行合同的壹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天內向對方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並及時通知對方。因未盡到通知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X.其他約定事項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向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諾和通知對乙方具有約束力,且不可撤銷。
2.在本合同簽署或履行過程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向甲方任何人員發放的個人貸款不構成乙方向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項..
3.如果乙方的聯系地址和電話號碼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在乙方通知甲方之前,如甲方無法按本合同所列聯系方式聯系乙方,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署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I。糾紛調解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已充分閱讀本合同條款,充分理解每壹條款的真實含義,並願意簽署和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乙方:
授權代理: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珍:傳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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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回來思考角落裏的生活了!
之前在知乎關註了壹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這個組合真的很有意思。都是智商高嘴差的實力代表。所以我決定了!
推薦妳看公牛的審判專家,和謝爾頓是同壹個CBS出品。
這出戲是根據壹個真實的故事改編的。
主角是美國日間電視節目主持人、人類研究專家菲爾·麥格勞博士。他曾是奧普拉“瘋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