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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主要任務

(壹)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提高煤礦安全水平和事故預防能力。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完善和落實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實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事故查處掛牌、跟蹤督辦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經濟政策的引導作用,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成本;繼續加大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投入,落實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火災防治等災害治理資金;加快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依法依規淘汰落後技術裝備和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控能力。完善災害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體系,強化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防治技術措施。繼續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得當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體系,落實“兩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實現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實施更加嚴格的管理,全面推進瓦斯防治、抽采和利用。礦井防治水嚴格遵循“預測預報、疑探、先挖、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對受水害威脅的整合采區和生產礦井實施水文工程地質補充勘探,查明采空區、奧灰水等影響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加強火區管理,完善防滅火系統,淘汰煤礦非阻燃電纜和皮帶。

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建立有序退出機制。加強煤礦地質工作,提高地質勘探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最低生產能力和建設規模。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制在30萬噸/年至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制在45萬噸/年至500萬噸/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規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將技術人員納入煤礦安全準入基本條件,提高煤礦建設生產企業準入標準;堅持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推進整合關閉並舉,積極推進各產煤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建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淘汰落後產能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提高煤炭產業產業集中度,構建安全高效的煤炭產業體系。

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深化崗位標準、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生產煤礦達到三級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國有重點企業和新建煤礦達到壹級標準;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強煤礦安全隊伍建設,發揮安全隊伍生產前沿作用;繼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信息化和采掘機械化水平,重點推進小煤礦機械化進程,全面提高小煤礦生產力水平。到2015年底,小煤礦采煤和掘進裝載機械化分別達到55%和80%。

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頭控制、科學防控、嚴格管理、依法監管”的基本要求,以煤礦塵肺病防治為重點,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職業危害申報,強化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管機構建設,構建職業危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體系;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普查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檢測基礎數據庫,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實施以煤礦粉塵、噪聲、高溫防治為重點的綜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監管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的監管體制和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與相關部門實行合作和聯合執法,形成抓* * *管理的合力;進壹步優化工作機制,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國家監管、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工作制度。

加強基層監管監察隊伍建設。充實煤礦安全監管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資格和考核制度,分類建立基於崗位職責的能力評價體系;嚴格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背景和選拔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監察培訓制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培訓工程,提高各級監察人員特別是壹線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創新安全監管方式。逐步深化煤礦重大隱患監管、公告、整改、評估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類分級制度和分類分級監管監察制度;探索煤礦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掛鉤的工作機制,開展煤礦“安全審計”試點工作;完善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布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整改不力、職業危害嚴重、治理不力的企業名單;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和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督促煤礦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提高監管效率。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標準化,更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裝備;將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簡稱“金安”)二期,建設覆蓋煤礦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的信息共享平臺,充分利用煤礦企業實時安全生產監控信息,提高重大事故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煤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安全組監督員和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煤礦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用好“12350”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隱患和各類違法行為,對有效舉報予以獎勵。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和調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礦安全科技研究。完善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機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科技興安”工程,開展瓦斯、水、火、沖擊地壓、職業危害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重大裝備研發,力爭在致災機理和關鍵技術研究上取得突破;健全和完善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價、鑒定和推廣機制,及時發布先進適用的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廣目錄;加大落後設備和工藝的淘汰力度,將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納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創新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建立分類監管和技術服務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標誌、培訓、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發展煤礦安全裝備制造業,提高煤礦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預防技術裝備和安全避險、安全監控、個人防護等安全裝備的技術水平,培育技術能力強的安全裝備制造企業。

(四)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依法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進壹步加快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完成煤礦安全條例的全面修訂;建立法律法規運行評估機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相關煤炭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標準,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推動地方立法,完善規格齊全、門類齊全、針對性強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標準體系。

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進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及時獲取、識別和實施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劃的制度;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杜絕“三違”和“三超”。

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率。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事故多發地區和基礎設施技術改造、煤礦整合重組為重點,深入推進“打非”專項行動;加強地方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系統;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嚴格落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煤礦事故通報、約談、分析、督辦四項制度,以事故教訓促進煤礦安全生產。

(五)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相關單位,首批建成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鶴崗、靖遠、芙蓉7支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建成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加強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確保儲備充足、動員迅速、救援高效;推進煤礦企業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推進煤礦企業兼職救護隊建設;建立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救護)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專職救援隊的煤礦企業與具備資質的專業救援隊簽訂服務協議。

建立和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完善煤礦井下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救援、通信聯絡等系統,使各系統功能延伸到為遇險人員提供安全避難所和有效救援,並實現與應急避難系統的可靠連接;加快地下避難硐室、可移動救生艙等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全面建設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高煤礦事故預防、人員避險和應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應急救援基礎工作。完善煤礦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訓練演練;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評估;推進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實現市縣煤礦安全聯網。

(六)完善煤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深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鼓勵煤礦企業先招生後招聘;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作用,推進班組長安全建設,加強煤礦壹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操作水平。

加強安全專業隊伍建設。加強煤礦專業人才培養,鼓勵煤炭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地質、采礦、機電、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招生和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產建設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和生產壹線技能人才;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作用,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和智力支撐。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和完善壹批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積極開展煤礦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宣傳貫徹,提高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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