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內的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施嚴格管理:
(壹)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建築面積1000m2(含,下同)、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量在50間以上(賓館、飯店);
3.公共體育場(館)和禮堂;
4、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醫院、療養院和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50張以上的醫院;
2.擁有50張以上老人床位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超過100張的學校;
4.擁有50張以上兒童床位的托兒所和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
2.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 * *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處室。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2、全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站、碼頭和民用機場。
1.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客運站和客運碼頭的候車室和候車室;
2.民用機場。
(六)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和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和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運輸單位;
5.商用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界定標準及其他需要界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和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服裝、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10)重要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壹)高層建築、地下鐵路、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百貨等物資的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
2、城市地鐵、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其他糧庫總儲備量超過10000t;
4、棉花總儲備超過500噸;
5、總儲量超過10000m3的貯木場;
6、總儲存價值超過654.38+00萬元的易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工地。
(十二)其他可能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擴展數據:
中國頒布實施了20多部消防法律法規,200多部國家消防規範、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60多部地方消防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為基本法,與技術規範和標準相配套的消防法律法規和地方消防法規體系。
1,火法。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並於同年9月29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防火、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消防法正在修訂。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2、當地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公安部先後頒布了《建築工程消防監督檢查管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條例》、《消防監督檢查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9個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審查消防技術標準的各種草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重點消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