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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個人合夥的法律規定

1.有字號的個人合夥企業進行民事訴訟,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合夥企業負責人為訴訟代理人。合夥企業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在沒有品牌名稱的個人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是民事訴訟中的* * *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薦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選舉訴訟代理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

2.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合夥企業剩余分配的,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或者勞動,或者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而提供技術服務,但同意參與剩余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擔虧損;協議沒有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序承擔更多的責任。

4.只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或者以技術服務抵繳的出資比例承擔債務;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

5.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按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處理。

6.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

7.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書面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視為無效。

8.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書面協議辦理;書面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允許。但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其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其賠償責任。

9.合夥企業經營出現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照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仍對其參與合夥企業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0.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期間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原則上,已入夥的原物,退出時應返還;壹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

11.合夥企業終止時,有書面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可以按照出資額占合夥總額以上的合夥人的意見辦理,但應當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12.合夥人相互串通,逃避合夥企業債務的,除使其承擔償還責任外,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壹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要求報酬,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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