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是收養人應當具備的重要條件之壹。這壹規定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限制了中國人口增長的速度。這裏所說的“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公民已生育壹個子女,但該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也屬於“無子女”。同時,“無子女”既不能理解為不能生育,也不能將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的情況視為“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同時具有擬制和撤銷的效力。收養生效後,生父母不再承擔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義務,子女也無法從生父母那裏得到照顧和生活。養父母成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全面承擔父母對子女的監護義務。所以養父母壹定要有撫養教育保護養子的能力。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養父母必須有穩定的住所和收入來源,能夠負擔撫養子女所需的壹切費用,包括基本生活費和教育費;第二,養父母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於培養和教育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第三,養父母要能給予養子情感上的關懷和愛護,讓養子在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兒童前,收養人應當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醫學博士認為不應收養兒童的具體疾病類型,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並不明確。在適用時,要從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結合當地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和具體的醫學科學標準。這裏所說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民法典增加的這壹要求提高了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條件,對於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有犯罪記錄的收養人來說,雖然記錄並沒有顯示他們必然會對被收養的子女實施侵害或者不利於其成長,但是犯罪記錄的記錄表明他們的法律意識薄弱,他們可能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收養人的性格和品行直接關系到收養效果和被收養人的切身利益,對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有很大影響。收養人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會增加被收養人面臨的風險,為了被收養人的利益應該避免。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增加收養人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要求。收養人有犯罪記錄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判斷該犯罪記錄是否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決定是否允許收養。
(五)年滿三十周歲。
如果丈夫和妻子壹起收養,他們都必須年滿30歲。關於收養人最低年齡的規定,是基於我國的自然條件、社會發展和人的生理因素,有利於家庭收養和控制人口增長。這裏的“30歲以上”包括30歲的人數。我國民法典中只規定了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但除異性收養外,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沒有壹般要求。
二。收養人的其他有關規定
(壹)夫妻壹方收養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二)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三)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民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4)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民法典第1093條第3款、第1094條第3款、第1098條第1款、第11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
(五)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2條規定的限制。
(六)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七)外國人可以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02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零壹條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收養。
第1002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應在四十歲以上。
第1003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款、第1094條第3款、第1098條第1款和第11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壹百零九條外國人可以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收養人應當提供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由他所屬的國有機關出具,並與收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的外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