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民事判決書在結構上與壹審、二審民事判決書相同。它由頭、體和尾組成。不同類型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區別在於再審事由不同,但其他內容基本相同。
(壹)頁眉
1.標題
標題分兩行,標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審級不用寫標題。
數字
序號的書寫位置在標題右下方,並標註:“[年份] ×民載字第號”。×."
3.標題
當事人的稱謂應為“原審原告(或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根據審級具體規定。因抗訴而再審的,應當在當事人面前寫明“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訴訟代理人的書寫與第壹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4.案由、再審事由、再審啟動和審判方式。
如果法院決定再審該案,應表述如下:“...(內容同上)本院決定以(××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的民事裁定書
如果案件提交到更高壹級法院,應表述為:“關於……案件………………………………………………………………………………………………………………………………………………………………………………………………………………………………………………………………………………………………………………………………………………………………………………………………………………………………
如果高級法院命令重審,則寫如下:“......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應當表述為“於……年……月……日”
因抗訴而再審,應當界定為:“...(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內容相同)×××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對本案提出抗訴
(2)文本
1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在內容和寫法上與二審民事判決書相似。首先,應當概括原生效判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略當事人在再審中的意見和請求;其次,重點是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部分可以參照二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的寫法進行操作。
2.理由
民事判決再審理由包括兩個內容:壹是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討論原審生效判決的定性處理是否正確。有申請再審、上訴、抗訴的,要根據上訴、申請再審、抗訴的觀點能否成立,明確為什麽要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是否維持原判。第二種是說明再審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即“根據……的規定”
3.判斷結果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可分為維持原判、完全改判、部分改判、追加新判決四類。
(1)如果維持原判:
駁回上訴(或再審申請或抗訴),維持原判。
(2)如果全部修改:
"1.撤銷×××××[年]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或本院×××[年]民事判決)。
第二,(修改的內容)。"
(3)如果對該句進行了部分修訂,其內容如下: "
壹、維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第×××號民事判決項;
二、撤銷人民法院(或我院)[年]第X號民事判決(項);
第三,(修改的內容)。"
(4)如果添加了該句,則寫下:“
1.維持人民法院(或本院)作出的(年)字第××號民事判決
第二,(附加句的內容)。"
另外,屬於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再審或者本院決定再審的,可以這樣寫:
“原判正確,予以維持。”
需要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的,應當在判決事項後單列壹行,寫明:“駁回申訴人(或申請人)×××(姓名)的其他訴訟請求。”
(3)尾巴
因為有些案件是按照壹審程序再審,有些是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所以應當分別參照壹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寫法寫尾部。
需要註意的事項
無論再審結果是維持原判還是改判,判決書都要體現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原則,執法必嚴、有錯必糾。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裁定、判決、調解書,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不能重新立案,不能出具兩份相互矛盾的法律文書。
無論何種再審案件,只要變更原判決,在判決結果中就應當全部或者部分撤銷原判決或者壹、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