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因起訴時無法確定管轄法院而無效;
第三,消費者因未能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費者註意而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該約定管轄無效。
第四,因為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
在審判層面,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約定時,只能約定壹審地域管轄,不能變更級別管轄。依法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應當由中級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管轄,或者相反,否則就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審級的規定,造成審級混亂。
協議的有效管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雙方需要書面約定,口頭約定無效。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只能就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達成協議;協議管轄法院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不得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必須作出明確和單壹的選擇。如果協議不明確,或者協議受兩個以上可選法院管轄,則協議無效。
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
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時會約定“爭議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等看似“萬無壹失”的管轄權條款,但實際上,當事人並不明白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規定而言,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應當明確,即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明確。即使當時約定不明確,也要通過後續協商進行修正。當事人自始至終未指明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的,相應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應當認定無效。其次,根據最高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約定無效。此類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被認定無效後,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應的爭議。管轄法院的選擇,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壹致,就必須按照法定管轄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就會暴露在與其本意不符的情況下。
但是,壹方當事人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情況下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壹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未對仲裁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相應仲裁的管轄權。壹方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或者條款的條件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沒有認定仲裁協議,且對方當事人在第壹次開庭前沒有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後兩種情況與當事人最初的約定並不壹致,但當事人後來的行為導致其原有權利的喪失,可能是因為其自願,但更有可能是其對相應程序的無知導致其自身權利的損害。但不能指望普通當事人對法律有相應的理解,這就體現了律師存在的價值。
因此,如果當事人的管轄協議不合法、不有效、不明確,那麽他們的訴訟權利很可能會受到限制,相應的實體權利或利益也會相應受損。
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管轄協議的事項如上所述。在訂立管轄協議時,首先要確定約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約定。那就必須書面確認。沒有書面協議,就無法確定管轄權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就只能依法進行管轄,當事人的權益就會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