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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壹,執行異議制度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定執行異議主要有兩種類型,即“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的異議”。這兩類異議在性質、程序和救濟方式上有所不同,決定了在適用時必須嚴格把握。

第二,執行行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的區別。

執行行為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即執行措施或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的異議。案外人異議是指案外人,即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執行法院提出的特定標的物的執行侵犯其實體權利的異議。

1,異議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廣泛的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既可以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包括變更或者追加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他們認為法院的執行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有權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只能由案外人提出,即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執行法院對壹個或者幾個特定對象的執行侵犯其實體權利,有權向執行法院尋求實體救濟。

2.反對的理由各不相同。

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的異議理由包括兩類:壹是認為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執行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即具體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必須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因同壹原因被拘留兩次;未將查封、扣押、凍結清單和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對查封登記財產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糾正該被執行人應當執行而未執行,或者執行不當、違反法律的行為。第二,執行程序違反法律。在執行方面,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實施每壹項執行措施應當遵循的程序。被執行人不按程序執行或者違反相關程序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程序性救濟。拍賣財產公告天數不符合規定的;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執行,在不發出履行期限通知的情況下,執行第三人的財產。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的異議是指案外人主張執行標的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用益物權。比如法院執行房屋,案外人認為法院的執行侵犯了其實體權利,可以書面主張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排除執行標的物。壹般來說,案外人的異議僅限於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範圍,但在實踐中,有些案外人的異議並不僅限於所有權糾紛,還可能包括其他權利,如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例如,承租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壹般不能對租賃物提出異議,以阻止租賃物所有權變更的執行。但如果法院不依法保護其租賃權,強制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將標的物交付給申請人,則會妨礙承租人行使占有、使用租賃物的用益物權。此時應允許承租人提出異議。

3.提出的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針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糾正或者撤銷違反法律的執行行為,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的目的是案外人請求將特定標的的執行排除於實體之外,維護其實體權益。

4.異議的審核和處理是不同的。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執行行為的異議經審查成立的,責令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後,經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中止執行標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最終處理機制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執行行為的異議,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審查處理;第227條。與案外人意見不壹致的執行機構只能進行初步審查,最終解決糾紛有時需要法院另行審理。

6.對裁決不滿的補救措施是不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不限於提出異議的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異議裁定會損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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