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以及家居裝修和店鋪經營者裝修,不含有毒有害廢棄物。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東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壹領導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築垃圾處置監管協調聯動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福建省政府批準的權限,負責執法區域內城市道路建築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和公路建築垃圾運輸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中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
(4)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價格、農業機械、土地收儲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對本轄區內店面經營者家庭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管理。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收費制度。處置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處置,消除汙染。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代為處置的,應當承擔清運、消納(驗收)等費用。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產品的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產品的綜合利用。鼓勵施工單位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第二章排放第八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前五個工作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處置批準申請表;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應寫明工程名稱和建設或施工單位、施工地址以及建築垃圾的種類和數量、運輸企業、消納(接受)場所、是否回收等內容。);
(3)建築垃圾無法在外地轉運,需要通過城市道路運輸的,應當提供與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控平臺企業名錄中所列運輸企業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和有資質的消納(受納)場所出具的同意證明。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後,應當嚴格按照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要求排放建築垃圾。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緊急排放建築垃圾的,應當在險情和災情消除後3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並報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家居裝飾和店面經營業戶的裝修、裝飾、建築垃圾,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實施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進行臨時堆放,並繳納建築垃圾運輸、消納(驗收)等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統壹委托納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平臺企業名錄的運輸企業清運;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在村(居)委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支付建築垃圾運輸、消納費用,由村(居)委會負責統壹委托納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控平臺企業名單的運輸企業;
(三)受委托納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控平臺企業名單的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除名。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街道道路暢通的前提下,在其管轄範圍內指定建築垃圾臨時傾倒點,並及時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