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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原則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建造房屋和小院落,保障生活需要的土地。現實生活中,因宅基地引發的糾紛很多。農村宅基地糾紛有哪些處理方法?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原則是什麽?讓我們明白:

什麽是宅基地糾紛?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公民之間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

宅基地糾紛有很多種。根據糾紛當事人的不同,可分為雙方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壹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根據宅基地糾紛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清的糾紛、占用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害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壞他人土地和房屋的糾紛等。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該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協商解決。

2.行政和解。《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發生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進糾紛當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壹項獨特的制度。

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引發的糾紛是民事糾紛中常見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以下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和集體宅基地所有權。

中國的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土改前的舊合同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要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二: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登記,頒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宅,應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予保護。法人和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統壹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非法擴建、強占宅基地甚至耕地,應依法宣告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三: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有法定事由的,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1984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隨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手續,實踐中要註意壹個時限,即在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讓,未辦理審批手續;但由於《條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批準,才能隨房屋壹起轉讓。未經審批,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屋過戶給買受人,房屋買賣無效,但買受人可以拆遷房屋。村民搬遷或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有統壹安排。但是,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中,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原則四:尊重歷史、面向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總的來說,我國對土地和森林的權利進行了四次確認,分別是1962年的土改、合作化、“四定”和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的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處理土地、林木糾紛時,壹般應以“四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否定“四定”的,不予支持;“四定”時未確權的,參照合作化或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糾紛。解放後,經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宅基地所有權已發生法律效力。統壹規定後宅基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壹般以規劃確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為準。對土地界線有爭議的計劃外宅基地,可參照土改時的權屬確認處理。土改的確權就是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公布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已失去法律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權仍歸原所有權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原四條明確的,以四條為準;四不清楚的,應參照長期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原則五: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土地利用和管理直接影響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宅基地糾紛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時采取審慎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妥善解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宅基地糾紛申訴

原告:_ _ _ _ _ _ _ _

被告:_ _ _ _ _ _ _ _

訴訟原因:_ _ _ _ _ _ _ _

索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事實和理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證據及來源、證人姓名及住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我在此傳達

_______?人民法庭

檢察官:

年份?月和日

附件:本投訴的_ _份副本

給妳另找壹個樣品。

原告:趙佳,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漢族,XX公司會計,住址:XX小區XX棟X單元XXX室,電話: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壯族,XXX廠辦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單元XXX室,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 * *共計26127.4元。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6年6月7日晚,原告趙佳在XX路通過人行橫道時,突然壹輛車牌號為“阿桂. OXXXX”的XX車從XX路口沖出。趙佳沒能逃脫,被撞倒在地,導致手骨骨折。結果她住院14天,花費醫療費* * * 22090元(見證據3、4、5、6),交通費437.4元(見證據7),營養費2000元(見證據8),期間誤工費。以上項目合計26127.4元。

後經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確認,被告對上述事故負全責,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但經交警多次調解,雙方仍無法達成壹致,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

因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原告:趙佳(蓋章)

代理人:

日期年月

附:1,本投訴副本2?分享壹下。

2、10份證據,***23?頁面。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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