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林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綠化工作。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建綠、政府主導、特色引領的原則,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配置植物種類,提高景觀效果和自然生態效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城市綠化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綠化活動。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占綠地和損壞綠化植物及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接受對城市綠化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用地進行審查,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遼寧省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的標準。第八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同時報批。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城市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下列內容:
(壹)苗木、種植土、石料及其他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
(二)亭、臺、廊、榭等園林結構的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
(三)地形布置、假山施工、樹洞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關鍵施工環節的質量管理。第十壹條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載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許可,核實綠化工程的面積、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備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置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面積;
(三)自綠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綠化工程建設檔案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條例》規定的檔案移交時間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四條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達到覆蓋土地、防止揚塵汙染的要求,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綠地和樹木養護規範,對綠地和樹木進行養護,並做好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