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者銷毀。
3、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如何撰寫保密協議:
1.甲乙雙方確認,對於所有權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保密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商業信息所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屬於甲方..
3.乙方在任職期間如聲稱擁有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應及時向甲方聲明..經甲方核實,被認定為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享有知識產權,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甲方不得將這些成果用於生產經營,也不得自行轉讓給第三方。
乙方未申報的,推定為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將這些成果用於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給第三方。即使日後證明其實是非職務成果,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壹切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5.除履行職責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告知、公布、出版、教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6.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實際公開為止。
7.鑒於乙方接觸並知悉大量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屬於第三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但甲方承諾予以保密,甲方有權在甲方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前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8.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代理人和顧問。
9.所有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函、傳真、磁盤(光盤、u盤、硬盤等。),乙方因工作需要而持有或保管的工具及其他形式的載體歸甲方所有..
10.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有權提起訴訟。
1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