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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刑訴法修改後公訴部門應如何處理相關問題

《刑事訴訟法》新增和修改的條文幾乎占現有條文總數的壹半。***111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了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其中大部分涉及公訴,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新要求,更好地貫徹落實新的。壹、執法理念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強調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註重人權保障,這就促使公訴部門幹警切實更新執法理念,只有加強對新刑訴法的學習,才能更新執法理念。因此,公訴部門要特別重視新刑訴法的學習,不斷開展並積極參與新刑訴法的各項學習活動,積極組織檢察人員學習研究原著,深刻理解修改的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全面掌握修改內容,準確理解立法意圖,做到融會貫通。特別是要教育引導檢察官正確處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公正與效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進壹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權威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同時,真正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二、機制建設(壹)加強檢察機關自身量刑建議規範化建設,進壹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議的制度和機制。公訴人在辦案中應增強量刑意識。公訴人是量刑建議制度的執行者,必須樹立強化量刑意識。但是,這種意識應該在具體的訴訟行為中表現出來。比如在審查案件時,要加強對細節的審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壹貫表現、身份、動機等。在審查中要加強對這些細節的訊問,在審查報告討論筆錄中要反映如何提出量刑建議以及量刑建議的範圍等問題。但如果檢察機關反復提出司法建議,得不到司法判決的支持,實際上會引起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公訴人要與法官建立溝通機制,經過充分討論,在情理法的基礎上達成較為壹致的觀點,在此基礎上,公訴人才會提出量刑建議。(2)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和保護制度。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在審查起訴階段,有證據應當排除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決定的依據。因此,在辦案中,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嚴格審查意識,重點審查不符合規範、可能違法的證據。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經驗,公檢法在移送故意殺人等五類案件時,必須隨案移送同步錄音錄像。這樣獲得的材料不僅可以固定言詞證據,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獨立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僅明確了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且明確了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範圍、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包括強制出庭和拒絕作證的處罰措施,以及不服處罰措施者的救濟程序。同時,新刑訴法還對證人、被害人因作證而面臨的危險采取了堅決的保護措施,包括賠償因作證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然而,強制證人出庭和制裁的適用不應操之過急,應穩步推進。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劉輝提醒,證人出庭率低不完全是因為法律滯後,也有豐富的國情。目前,大部分公訴部門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采取積極勸導、說服的方式,仍有待完善。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的供述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實踐中,當證人的供述與之前的證言相反時,以證人當庭供述為準,這對公訴機關是壹個極大的挑戰。面對這種情況,檢察官必須加強與證人的庭前溝通,運用法庭上的提問技巧,庭後保護證人,確保證人及其親屬不受威脅。(3)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重視批捕前審查,在批捕前審查中,更多關註的是案件證據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可能性。公訴部門通常認為逮捕後強制措施的變更使得逮捕工作顯得更加隨意,有損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往往忽視了對逮捕後羈押必要性的持續審查。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四)正確認識完善刑事辯護制度的意義。新刑訴法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間律師閱卷權、會見權、申請取證權的保障制度。作為公訴人,我們在法庭上處於與辯護人職責相反的地位。落實這壹規定,首先要消除兩個誤區:壹是反對抵制,即片面地認為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會給公訴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礙和更多的困難。二是消極等待思想,即不主動適應刑事辯護制度的新發展,而忽視等待。其次,要積極面對,認真落實,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積極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對待辯護人的合理訴求不推諉、不刁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五)努力“三效合壹”,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為了在檢察和公訴過程中實現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結合和充分體現,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工作機制應是公訴改革的始終重點。結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主要應當落實以下制度。首先是案件進展通報制度和“家庭會議”制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結合案件性質、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認罪態度和悔罪程度,可以告知其審查起訴的進展情況,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和解釋。在適當情況下,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見面談話。二是專門辦案制度,結合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的“分類監督”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訴人。三是社會調查制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調查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和成長經歷,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針對性,增強執法效果。第四,堅持寬嚴相濟,該寬則寬,重在教育挽救。此外,在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牢牢把握以下三個適用原則:壹是要堅持自願原則。新刑訴法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檢察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不能強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這壹特殊制度,而應主動懲罰。實踐中可以采取兩種解決方式:壹是公訴人認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及時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讓其自主選擇;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動向公訴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啟動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第二,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原則。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追訴條件。但是,對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附條件起訴,這是比較寬泛的。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首先考慮對社會秩序和公眾的危害程度、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和訴訟成本等公共利益因素,綜合權衡利弊,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明確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不能或者不應當適用。同罪的累犯和主犯違背維護公共利益的,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於已經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不宜反復適用,以保證該制度不會被濫用。三要堅持監督制約原則。為了增強透明度,保證申請的公開和公平,需要從外部和內部加強監督和制約。三。能力建設近年來,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的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度增長,新增犯罪數量逐年增加,社會熱點案件、利益相關案件逐年增多,人民群眾對加強法律監督的要求越來越強烈。現實中,公訴部門人多案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大部分公訴辦案人員疲於辦案,放松了業務學習。此外,由於客觀環境限制和個人原因,壹些檢察官也忽視了新知識和新政策的學習。隨著法制建設的深入、證據要求的提高和執法觀念的轉變,對公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全面提高公訴人的素質,公訴部門才能從容不迫,從容應對更重的任務。為改變新形勢下檢察官整體素質不適應執法要求的現狀,進壹步提高檢察官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特別是三大重點任務要求的化解社會矛盾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加強公訴能力建設。(壹)建立檢察官教育培訓制度和機制,提高檢察官的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識和廣博深厚的文化基礎,是檢察官做好公訴工作的有力支撐。具有全面而深刻的專業理論知識,有助於公訴人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正確認定犯罪構成要件、手段和結果的嚴重性、性質和因果關系。因此,應大力倡導公訴理論研究,通過各種渠道為公訴人員提供學習機會。比如,可以通過開設公訴講壇,邀請司法界、法律界的權威人士來講課,讓檢察官從優秀的法律工作者那裏學習新的知識和經驗,開闊視野,啟發思維。(2)深化在職培訓,提高檢察官專業能力,培養專家型檢察官。公訴是壹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承辦案件時,閱卷、制作各種筆錄、報告、起訴書、公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以及法庭辯論活動,不僅要求公訴人具備嚴密的邏輯論證能力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還要求公訴人具備紮實的文字功底和雄辯流利的語言表達能力。(3)改進工作方法,增強解決矛盾的能力。公訴部門辦理的各類案件是社會矛盾進入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作為新時代的公訴人,不能僅僅滿足於依法辦案,要把職能延伸、內涵深化到修復社會關系、堅持化解矛盾糾紛貫穿於公訴工作始終。要提高公訴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轉變思想,擺脫舊的執法觀念。不能簡單地把公訴權定位在起訴犯罪方面,而要緊緊圍繞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牢固樹立服務大局、三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統壹、恢復性司法、源頭治理的理念,讓公訴人充分認識到公訴工作對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其次,克服機械執法和按案辦案,要把化解和調解矛盾糾紛作為執法辦案的有機組成部分,改進辦案方式方法,著力提高公訴人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能力,提高公訴人講法講理、心理疏導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訴人與各部門、各方的協調能力。(4)通過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方式,進壹步增強訴訟監督的有效性。除了打擊犯罪,公訴部門還承擔著極其重要的偵查和審判監督任務。但在現實中,壹些檢察官還存在不重視監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監督的問題,導致訴訟監督權弱化。此外,訴訟監督機制的不科學、不完善也是制約監督有效開展的壹個方面。為此,公訴部門要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強化監督,突出監督重點,消除監督盲區,增強監督效果。在偵查監督方面,針對案件質量逐年下降的情況,通過建立案件質量定期通報制度、建立起訴案件通報制度、完善引導偵查機制等方式,對偵查活動進行及時、全面、有效的監督。通過推進批捕起訴銜接和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堵塞監管漏洞。(5)拓展公訴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和空間,努力結案。化解社會矛盾是三大重點工作之壹,也是考量公訴效力的重要標準。實踐中,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當事人的司法訴求不同,案件涉及的社會矛盾也不同,解決矛盾的有效途徑自然也不同。四。人員保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責任加重、公訴出庭難等問題,使得公訴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量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充分保障公訴部門的人員編制,並在財力和物力上予以協助。新刑訴法實施後,檢察官需要參加庭前會議,對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出庭公訴,這無疑增加了檢察官工作的難度和強度。因此,檢察官在處理適用簡易程序出庭的案件時,可以在保證司法質量的前提下,通過簡化審判方式來節約司法資源。公訴人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壹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可以簡化審查報告、量刑建議、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從長遠來看,建議可以從社會上招聘壹些有能力有才華的人,幫助公訴人擺脫繁雜的文書工作,全心全意做好工作,提高公訴整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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