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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簽署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報告義務主體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有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促進及時發現和處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這壹制度的建立將有效緩解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發現和取證困難,提高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和效果。

有兩類負有強制性報告義務的責任主體。

第壹類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種組織和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

第二類是與未成年人行業有密切聯系的各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其中,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護理、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具有特殊職責但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校車服務提供者等教育機構;托兒所和其他護理服務;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酒店、賓館等。當報告義務主體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並有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時,應當進行報告。具體包括九種情況:

(壹)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私處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傷害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或者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導致懷孕或者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多處受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欺淩、虐待、毆打或者被麻醉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致殘或死亡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無人照管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歷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臨非法侵害危險的。報告義務主體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舉報,並按照行政主管機關的要求報告備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受理,並查明初步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依法審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並在受理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將案件進展情況報告舉報單位,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舉報單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強制報告是指法律主體和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時,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報案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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