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通過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確定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施辦法,指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對廉租住房進行管理。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壹)騰空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買的廉租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渠道籌集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五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租金標準外,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可按現行租金標準和政策確定。租金標準原則上根據維修費和管理費兩個因素確定,並將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對廉租住房的開發建設和購買給予政策支持。
第七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個收入最低的家庭只能租壹套相當於常住人口的廉租房。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裝修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和審批制度。其程序是:
(壹)申請人持家庭最低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登記人符合住房困難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後輪候租。
第九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轉租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轉租房屋,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未如實申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房,補交商品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壹條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期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退房,補交商品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續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租金;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妳退房,並處次年租金2-5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房改售房部分產權轉為完全產權辦法:衛[1995]第19號
發布或采用日期:1995-11-29生效日期:1995-11-29。
為進壹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根據國發[1994]43號中“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必須按當年售價與成本價之比界定:在買方同意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 原購買房屋的產權將歸個人所有”,我市1987以來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可以變更出售。
1.根據成府發[1988]第101號、成府發[1991]第171號、成房委[1992]第07號規定.自1987起按標準價折價購買的房屋,職工產權比例為4666按照全款購買住房的標準價格,職工產權比例為60%;按市場價購買的房屋,職工產權比例為100%。
二、本人願意購買的職工,經原出售單位同意,可以將擁有上述部分產權的住房按成本價補足住房價款,原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壹)職工購買的原住房所擁有的產權比例視同購買的產權;
(二)剩余產權按現行成本價政策出售給個人。具體措施如下:
1.按照目前的基礎成本價重新評估,確定房屋的具體成本價。
2、按以下公式計算賠償金額。
補償房價=具體成本價×(1年折扣率×夫妻雙方工齡)[(1-41.25%)×a 1+(1-60%)×A2]×(65438)
A1=標準價格折扣房屋的面積。
A2=完全購買標準價格的面積。
3.轉換時應支付的房價款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的折扣率參照當地政策性房貸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分期付款的控制期限確定。
三、職工購買住房補足房價,即取得全部產權,居住滿五年後可依法入市,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並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後,收益歸個人所有。
四、根據每個家庭只能按成本價購買壹套住房的政策原則,已購買兩套住房的職工家庭只能選擇壹套實行成本價折算,另壹套根據《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市直機關在職幹部違規多買多占住房的意見及補充意見》(程維辦[1994]86、[108
五、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壹次,部分產權轉為完全產權,不得用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
六、為加強產權管理,改建時將原購買的樓梯分攤到每戶,不收取額外房款。房屋的樓梯間由所有住戶使用和管理。
七、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壹九九五年十壹月二十九日
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直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方成發[1999]17號
發布或采用日期:1999-05-31生效日期:1999-05-31。
區(市)縣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室):
為規範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成都市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屋承租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將政府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
第四條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所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和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出讓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方必須是被轉讓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晉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含高新區)的轉讓房屋的受讓人,須具有五個市區(含高新區)的常住戶口。轉讓的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受讓人必須在所在鎮有常住戶口。
第六條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並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申報價格低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的,按照市場指導價確定轉讓成交價格,或者由房屋租賃單位按照申報價格購買。
五城區(含高新區)公房使用權的市場指導價由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協議;
(2)轉讓價格;
(三)公有住房租賃轉讓證明;
(四)轉讓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房屋租賃單位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並報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或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後,由房屋租賃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九條房屋出租單位將公有住房轉讓價格的25%至30%交由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管理,其余部分歸轉讓方所有。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壹)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轉讓房屋整體部分使用權的;
(四)房屋使用權轉讓,承租人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五)直接管理城建拆遷範圍內的公有房屋;
(六)損壞的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繕和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可轉讓的;
第十壹條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公有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壹、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領域履行社會公共職能,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的總和。
(1)指導思想:通過政府援助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住房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公共住房體系,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實現目標:建立和完善公共住房體系的運行和支持系統。通過幫助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從市場上租賃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確保中低收入和較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基本原則:堅持貨幣補貼、實物分配和分級救助相結合的方式;堅持動態調整適度政府救助和幫扶的範圍、方式和標準;堅持對受助人員的動態監管機制。
第二,公共住房制度的範圍和對象
(壹)適用範圍: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2)適用對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低收入線以下;
2.原住房(自有產權或按房改政策租金標準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的面積控制標準;
3.具有本市五區正式戶籍,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第三,公屋制度的援助制度
公房制度實行分級救助制度: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或由政府給予適當的租金補貼,通過市場租賃住房;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成熟時,還可以適當提供經濟適用房,按市場租金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壹)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實行“應保盡保”。
1.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從市場上租賃自己的住房,政府將根據租賃面積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給予租金補貼。出租的房屋必須達到規定的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
2.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優撫等貧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準按房改政策執行。
3.對目前根據房改政策租住公房的符合條件的家庭實行租金減免。
(二)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從市場上租賃住房並獲得政府的租金補貼。出租的房屋必須達到規定的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超出控制標準的,不予補助。
1.根據租賃面積,按照不同標準給予補貼。租賃面積越大,補貼標準越低;反之,補貼標準越高。
2.租金補貼金額按照家庭租住面積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租住面積-家庭原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準
(三)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嚴格控制在中小戶型,非電梯住房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房不超過100平方米。
1.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按標準、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障供應”的原則,由政府統壹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銷售價格由政府制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2 .在壹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壹管理。
四。公共住房的構成
市住房儲備機構積極組織符合規定標準的房源,向受助家庭出售或出租,同時適當儲備公有住房。
保留公共住房的來源:
(壹)在市場上收購或租賃符合公有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新建保障性住房;
(三)政府現有公有住房空置調整住房;
(四)住房捐贈;
(5)其他渠道。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壹)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壹定比例出讓;
3 .市住房保障機構通過運營獲得的收入;
4 .市本級和五市財政預算安排;
5.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二)市財政和五城區財政預算統壹安排,分級負擔。市級財政承擔60%,五城區承擔40%。
(三)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財政監督。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批準後實施。
(四)根據租金補貼需求和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儲備情況,可以實行輪候。輪候順序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順序確定。
不及物動詞公共住房制度的監督制度
(1)準入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審核”的原則,對申報家庭實行資格管理。
1.街道辦事處或單位負責轄區內家庭的初審或發證。
2 .婺城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申報家庭的審核和公示。
3.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五城區範圍內納入公共住房救助體系家庭的保障性住房資格認定、補貼發放、銷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2)退出機制。
1.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婺城區房地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建立了公共住房援助家庭動態監管制度。逐戶建立受助家庭收入、住房、常住人口動態檔案,定期審核受助家庭生活狀況。住房和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調整補貼標準或停止補貼。
2.采取社區宣傳、網上查詢熱線、有獎舉報等多種方式,對幫扶家庭進行廣泛的社會監督。
凡違規領取租金補貼或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退出租金補貼或已購住房外,不得享受公有住房優惠政策。有關部門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當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條件時,政府提供的政策優惠應予返還,返還資金納入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管理。
七、組織實施公有住房制度
(壹)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公有住房制度計劃的組織實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住房制度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根據政府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保證土地供應;財政部門根據公共××住房系統專項資金需求計劃,保證資金到位,並監督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的使用;其他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確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本實施方案涉及的最低收入線、低收入線、中低收入線、住房原人均面積控制標準、租賃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租金控制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政府批準後公布。
(4)本方案中提及的住房面積為建築面積。
(五)其他區(市)縣參照當地實際情況執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