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國司法的基本制度源於法國1789資產階級革命。這場革命徹底廢除了將所有國家權力(包括司法權)集中在國王手中的舊制度,建立了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現代司法制度。經過資產階級革命洗禮的法國司法制度,以人民司法取代了王室司法,確立了法官以法國人民的名義做出判決的原則。正如法國著名歷史學家米歇爾所說,從此,法國的正義成為“壹種真正的正義,這種正義源於人民並為人民服務。”法國大革命時期確立的民主政治精神和分權原則,對法國乃至全世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然而,由於國情、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差異,分權原則在不同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並不壹致。由於其獨特的歷史原因,法國在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分離上強調司法職能的獨立行使,而忽視了機構的統壹分離。換言之,司法職能不是由壹套統壹的司法機構行使的。這使得法國形成了相對獨特的司法體系。
簡單來說,法國司法體系的獨特性主要體現在兩個獨立的法院體系的存在和並行運作,即行政法院體系和普通法院體系(也稱司法法院體系)。兩大體系的法院可以對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作出最終判決。此外,每個法院系統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機構設置。行政法院系統由(壹審)行政法院、行政上訴法院(自1987)和最高行政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由基層法院(初審法院、初審法院、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等)組成。),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由於兩大法院系統各有管轄權,法國還設立了管轄權爭議法庭,在兩大法院系統管轄權發生爭議時進行裁決。
與其他西方國家相比,法國的憲法司法制度也有其獨特性。法國設立了憲法委員會,主要負責違憲審查,但無權以事前審查的方式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進行審查;此外,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出違憲審查請求。但是,我們不應該低估憲法委員會在法國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與美國的情況不同,法國憲法委員會在三權分立理論中不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補充,甚至高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因為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所有公共當局都有約束力,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值得強調的是,在法國,憲法委員會在維護憲法、整個國家的法制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當然,法國司法制度的特點還體現在其他許多方面,如設立專門的高等法院以叛國罪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以輕罪或重罪審判政府部長行使職權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完全由非專業法官組成的商業法院。
此外,由於法國是歐盟和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法國公民不僅可以向本國法院上訴,在本國法院無法支持其訴求的某些情況下,歐洲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獲得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擁有壹個健全合理的司法機構當然很重要。然而,這些機構如何以人民的名義行使職權,司法能否獨立、公正並樹立其應有的權威,更值得關註。說到底,司法機關的權威來源於公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依賴。這種信任取決於司法機關是否能嚴格按照法律認可的公民原則和程序行事。法國的司法制度基於幾項基本原則,司法部門將其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並受其約束。正是因為有了這些原則,司法機關才能在整體上獲得法國公民的信任,樹立必要的權威,從而發揮應有的作用。每個人,不分國籍、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有權獲得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濟,司法獨立和法官中立原則,固定和常設司法機構原則,上訴權原則和兩審終審原則,以及公開訴訟原則,這些都是法國公民獲得有效司法救濟和公正審判的重要保障。在以上列舉的因篇幅所限而未提及的原則中,有些原則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其中大部分原則已被世界普遍認可和接受。
在新的國內外環境下,法國的司法體系也存在壹些問題,面臨新的挑戰,如案件積壓和審判周期長,檢察官獨立地位受到質疑,這些都是法國未來幾年需要通過司法改革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