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數最大值為“1”,最小值為“0”。前者是指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絕對不均衡,即100%的收入被壹個單位的所有人占有;後者是指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是絕對平均的,即人與人之間的收入是完全平等的,沒有任何差別。但這兩種情況只是理論上的絕對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壹般不會出現。所以基尼系數的實際值只能在0 ~ 1之間。
目前,國際上用於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標很多。基尼系數由於給出了壹個反映貧富差異的數量邊界,能夠客觀、直觀地反映和監測貧富差距,對貧富分化進行預測、預警和預防,因而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和采用。
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在0.2以下,表示居民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 ~ 0.3表示“相對平均”,0.3 ~ 0.4表示“合理”。同時,0.4通常被視為世界貧富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0.4 ~ 0.6表示“差距過大”,0.6以上表示。
第壹,對我國當前收入分配的總體評價。
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總體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分配制度堅持市場導向,不同收入群體的分配基本體現了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計劃經濟高度集中統壹的分配制度被打破,分配向科技含量高的產業和新興產業傾斜。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型領域的勞動者、資本密集型行業的勞動者收入增長較快。人民生活水平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鎮居民收入分配有力支撐著中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有利因素
1.中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以較快速度增長。
從農村居民來看,199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突破2000元,2002年達到2476元,年均實際增長3.8%。
從城鎮居民來看,城鎮居民收入加快增長。200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703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年均增長8.6%。
2.總的來說,平均主義分配正在逐漸被打破,“腦體倒掛”正在走向“腦體倒掛”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平均分配逐漸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普遍合理擴大,分配開始向科技含量高的產業和新興產業傾斜。傳統體力勞動、資本含量低、勞動密集型和充分競爭行業的收入相對減少,而高新技術行業和新興行業的從業人員工資則顯著增加。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型領域的勞動者和資本密集型行業的勞動者的收入在迅速增加。
3.居民家庭財產性收入快速增長。
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年均增速為26.42%,比同期城鎮居民人均總收入年均增速高出10.19個百分點,表明資本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力度加大。
4.國有單位職工收入增長勢頭強勁。
“八五”和“九五”期間,我國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工資基本呈正比例線性增長勢頭。其中,國有單位工資增長最快,平均工資增長2.74倍,尤其是90年代中後期。另外,從絕對工資增長來看,其他單位壹直以來工資水平最高,其次是國有單位和城鎮集體單位。
5.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與宏觀經濟發展相協調。
目前,我國城鎮居民第二、三產業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職工平均貨幣工資年均增長率分別為65438±06.25%、65438±06.23%和65438±06.33%。這說明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鎮居民收入增長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
收入正常增長的背後,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貧富分化加劇。
主要表現為:
第壹,基尼系數反映的居民整體收入差距在逐年擴大,已經超過了國際公認的容忍線。
1991中的0.282,1998中的0.456,1999中的0.457,2000年的0.458,比2000年的1.62倍。
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
1990年城鄉居民收入比1: 2.2,1995年1: 2.71,2000年1: 2.79,2006年1。
第三,地區間差距擴大。
2000年,東部地區人均收入是西部地區的2.26倍,最高和最低省份差距超過3倍。
四是行業間收入差距進壹步拉大。
80年代中期,行業間收入差距開始顯現。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業與最低行業的人均收入之比為2.23: 1,2000年上升到2.63: 1。
第五,不同經濟性質的單位職工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與集體經濟相比,0985年國有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差距為1.25: 1,2006年擴大到1.63: 1。與集體經濟相比,其他經濟單位職工工資為65438。
六是城鎮不同階層收入差距明顯加快。
尤其是近兩年,高收入戶的收入增長大大超過了低收入戶。2002年1季度的統計數據顯示,20%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占總收入的46.2%,20%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占總收入的6%,差距為7.66倍。
2.財產集中度越來越強,家庭財產差異越來越大。
據最新調查統計,10%富裕家庭占城鎮居民總財產的45%。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1.4%,另有80%的家庭占全部財產的53.6%。同時,城鎮居民的金融資產傾向於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目前,每戶金融資產最大的20%家庭的比例約為66.4%,而在最低的20%家庭中,每戶金融資產僅為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1.3%。
目前我國城鎮居民家庭財產基尼系數為0.51,遠高於城鎮居民收入基尼系數0.32。
3.體制內“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收入差距過大”兩種極端現象同時並存。
“平均主義”並沒有完全根除,主要表現在工資性收入(不包括非工資性收入)的分配上,大部分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內部的工資性收入分配差距是有偏向的。
同時,在工資之外的收入分配中,存在“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現象。工資外收入、壟斷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
4、收入分配不規範。
壹是工資發放不規範,全國各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資現象;二是工資提取不規範,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計劃和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普遍;三是部分企業制定補充養老保險超過工資總額4%的標準變相增加收入;第四,企業管理者的“職務消費”過於隨意,缺乏合理適度的約束。
5.整體收入結構仍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壹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體制內工資低,體制外勞動報酬高,不納入工資的項目多;二是按各種要素分配的收入比例不大,與中央“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我國城鎮居民按各種要素分配的格局遠未真正調整,其他要素參與分配的比重有待進壹步提高。
二,調整中國居民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
財政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調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工具之壹。由於個人收入分配活動與財政收支的特定關系,財政政策可以說是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從中國轉型期經濟運行和制度安排的特點以及市場經濟的壹般特征三個方面,
運用財稅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本質上是要妥善處理三大矛盾:
第壹,經濟增長與增長福利分配的矛盾。
改革後,在我國20多年的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GDP規模迅速擴大,但增長利益分配逐漸拉大,壹部分人的生活質量相對下降,低收入群體規模擴大。顯然,需要用財稅手段調節經濟增長的分配基礎。這次調整的難點在於把握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力度,不要大幅度限制效率的提高。
第二,合理解決培育中等收入階層與擴大對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規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階層數量的增加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規律性趨勢,對促進消費進步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擴大對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規模,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但從理論上看,兩者存在壹定的相互制約關系,表現為擴大對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規模,必然會影響中等收入群體的狀況,從而制約中等收入群體的擴大。
第三,妥善處理創造就業機會和轉移支付資金的矛盾。
財稅政策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有兩個切入點:壹是創造就業機會,讓中低收入者獲得收入;二是個人之間的收入轉移支付。從理論上講,兩者之間存在壹些矛盾,突出表現為金融資源利用上的取舍。顯然,確定合理的財稅政策來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就是在創造就業和轉移支付之間選擇壹個合適的比例。
總而言之,
可以建立以下針對個人可支配貨幣收入的財稅調節政策:
第壹,合理劃分各級財政收入分配和調節的權力。
收入分配的調整涉及各級財政,首先要合理劃分事權。因為中國是壹個區域經濟極度不平衡的國家,不可能相對集中收入分配的調控權力,在全國範圍內確定相對統壹的調控標準也不是壹個務實的選擇。因此,收入分配調節的基本權力應根據居民的屬地進行劃分。但考慮到各級財政收入吸收能力的制度性和資源性差異,財政支持收入分配調節可以納入轉移支付體系。再者,上級財政可以從專項轉移支付的角度給下級財政分配資金,彌補下級財政收入分配調節的財力不足。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為實現收入分配調整的針對性,中央財政在向省級財政轉移扶貧資金時,可以指定地區和類別。省級財政可以確定收入調節補貼給符合條件的下級財政。這個補貼額度的確定要根據各地的收入、物價、人口情況,不求補貼標準的統壹。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
在建立居民收入監測系統時,壹方面可以利用稅收信息,另壹方面可以利用社會保障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統籌賬戶金額等。收入的絕對數額可以從這個信息中計算出來。同時,還要用物價指數、工資指數、實物消費指數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化。建立壹個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在於,我們準確界定了調控對象,提供了基礎數據。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方式,調節資本支出。
目前,我國調節收入分配的財政資金支出主要是現金補貼,暴露出壹些現實中的明顯問題。突出的表現就是資金的使用在壹定程度上不能完全達到預期目的。例如,壹些低收入受助人把錢花在非基本必需品上。為此,我國各級財政可以建立針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消費的定向補貼制度。如報銷固定義務教育學雜費、水電費、醫藥費、夥食費等。有發票或收據。有條件的地方,補貼範圍可適當放寬。定額標準的確定權可由市財政掌握,省財政可酌情調控。
第四,調整相關稅收制度。
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同時適度提高起征點,降級,擴級,降低稅率,特別是3000元?5000元範圍內的收入應采取低稅率政策,因為這個收入範圍是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邊界,過高的稅率會抑制我國的消費擴張,進而削弱經濟增長。房產稅方面,在對不動產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將中高檔私有住房納入征稅範圍,稅率低,征管嚴。當然,這要建立在進壹步規範房地產交易,杜絕不合理收費的基礎上。
第五,在中央和省級財政中設立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貼。
對於低收入群體的子女來說,接受高等教育是實現收入階層轉化的基本條件。為此,中央和省級財政以及有條件的市級財政可以在教育經費中批準壹部分對低收入群體子女的高等教育補助。這筆資金可以通過教育部門按照壹定的原則補貼給低收入群體考上大學的子女。中央財政的這個專項資金可以向西部地區傾斜,經濟發達的省份可以把這種資金更多地向省內相對落後的地區傾斜。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