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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解釋

第三十四條解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解釋

壹.條款介紹

該條是對男方行使離婚權時間的限制性規定。該條與1980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相比,增加了“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對婦女和子女權益的保護,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壹致。

該條規定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況:壹是女方懷孕的;二是女方生育後壹年內;第三,女方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婚姻法對特殊時期婦女權益的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壹方面,婦女有壹定的生理和心理負擔,處於弱勢;另壹方面,胎兒和寶寶都在發育階段,需要細心呵護。如果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不僅會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這壹條款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a )"懷孕"的含義

該條規定的“孕期”需要註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發生性關系造成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在我看來,壹男壹女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應與婚後通奸相區別,壹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成立,男女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相互忠實的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此,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懷孕的情形,依照本條規定處理;本條所稱“孕期”,不包括女方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所導致的孕期。這是因為女方已經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義務,任何對她的特殊保護,都必然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

(2)“交貨後壹年內”的含義

所謂分娩,是指胎兒作為壹個單獨存在的個體,與母親分離的時期。只要女方有生育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產,無論出生後是否死亡,男方在生育後壹年內不得提出離婚。

(3)“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的含義。

終止妊娠包括自然終止妊娠和人工終止妊娠。該條不限制終止妊娠的原因。因此,無論是自然終止妊娠還是人工終止妊娠,限制男方在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是符合婚姻法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法律精神的。

(四)“女方提出離婚”的含義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本規定限制。女方主動放棄法律的特殊保護,說明她已經做好了離婚的心理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會對女方本人或者胎兒、嬰兒造成很大的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並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予離婚。另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願離婚,法院也應該受理。

(五)“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含義

這裏所說的“確有必要”,壹般是指女方有過錯,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配偶提出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這是因為當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時,足以證明女方主觀上不再珍惜婚姻,客觀上其過錯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導致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請求,既符合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本質,也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6)本條是程序性限制。

這壹規定是對男方在壹定期限內提出離婚權利的限制,屬於程序性限制。只是拖延男方提出離婚的要求,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問題。上述期限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離婚權。

二、本條調整了糾紛的種類和範圍。

壹種是壹方提出離婚請求但不存在子女撫養問題的糾紛。如果男方要求離婚,法院調查的重點是看是否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如果女方要求離婚,要看雙方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或者雙方離婚是否會危及女方或者胎兒、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壹方提出離婚卻卷入子女撫養糾紛。產後壹年內,涉及到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女方懷孕了,就涉及到她以後孩子出生後的撫養問題。

實際困難

1.如何處理男方在上述期間提出的離婚?

壹、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壹審法院認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有任何情形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二、壹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有上述情形之壹,是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壹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2.如何認定“確有必要接受男方離婚請求”

根據審判實踐,這裏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壹、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與男性發生婚外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同居、重婚等。),導致懷孕、分娩、終止妊娠;二是確有重大、緊急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威脅男方生命安全或嚴重侵害其其他合法權益的;三、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暴,男方無法承受;四、女方婚前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無法治愈或者不適宜生育的;第五,女方有虐待、遺棄嬰兒的行為;第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上述情況,要麽是女方有過錯,要麽是女方未能撫養嬰兒,導致失去特殊保護,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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