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1)違法生產經營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賠償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
食品安全標準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和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包括標簽、標識、說明書;
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和程序;
6.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
買過期東西賠償如下:
1.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如果過期產品是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食品安全訴訟流程如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3.預定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4.開庭審理: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進行裁決;
5.判決:判決達成壹致,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告知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銷售過期食品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責令繳納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