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孩子已被留在幼兒園4天,老師與孩子母親取得了聯系。7月12日,孩子媽媽從外地回來接孩子。
最後,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決定共同撫養孩子。
真的很難為孩子,但是很多人都很關心壹個問題。如果他們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在法律上怎麽辦?
拋開以上案例,其實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欺詐侵權,在法律上也會受到懲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訴求;(二)返還贍養費;(3)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解除婚姻。
其實這壹點最容易理解,法律是人制定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法院會不會不支持受害方的離婚訴求?如果婚後發現這種情況,雙方沒有離婚,可以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系。
這也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八條:壹方通奸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應當認定無過錯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但是,現在法院判決離婚也有冷靜期。但是,出現這種情況,壹般不需要冷靜。
第二,返還贍養費。
針對題目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2在《關於離婚後男方是否被騙撫養其非親生子女的批復》中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並隱瞞真相,另壹方被騙撫養其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後支付的贍養費,如果被騙壹方提出要求,可以酌情返還。至於受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費用。
由此可見,離婚後這個問題法院是全力支持的。
但還是有問題。如果發現這個問題沒有離婚,就無法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情況,需要綜合判斷。有些情況下需要返還贍養費,有些情況下則不需要。
但是,我覺得大部分人都認為婚內支付的贍養費應該返還。我們假設婚內撫養非親生子女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質上男方仍是被騙方,也是受害方。如果不償還,有違平等、自願、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則。
再者,精神損害賠償。
其實很多法院也是支持這個的,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我們可以看壹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將這種情況分為四種情況。這個問題涉及的情形應該是壹種或者兩種,但是這兩種情形很難證明和認定,根據這個規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該案中,仍有法院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這個問題還是有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受害人侵害公共利益的 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身利益,受害人以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種情況下,如果結合婚姻法相關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肯定是受法律保護的,法院應該支持。
還有壹個問題。什麽時候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由相關時間定義的。
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條規定,精神撫慰金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者離婚後壹年內單獨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適用《民法典》第128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孩子是無辜的。成年人應該吃點心。既然追求真愛,就應該坦誠相待。欺騙他們的感情,欺騙他們的教養,不僅會傷害當事人,也會傷害孩子。沒有什麽是密不透風的,後悔也來不及了。
關於這個悲傷的問題就說到這裏。希望能啟發大家,但希望大家不需要。不過,多了解壹些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