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指示、報告等文件,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文件。第四條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和意見匯總。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領域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和歸檔工作,並將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分發給備案審查機構和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第六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通過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運行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做好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八條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備案第九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第十壹條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範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機構的溝通協調。第十二條制定機關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備案報告、文本和說明,電子材料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規章報送備案的,還應當提供立法依據對照表。
紙質材料應按公文格式裝訂成冊,壹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前將上壹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以電子指令形式退回並說明理由。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通報遲報和漏報情況。第三章審查第十五條規範性文件審查采取依職權審查、申請審查和移送審查的方式。第十六條審查規範性文件,發現可能存在違反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等違憲問題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