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不能100%成功的具體原因:
1.商標在先信息的不完整和滯後
商標局在商標審查中的主要依據是在商標局的計算機數據庫中檢索各種信息。由於商標局每天都會收到大量的各類商標申請,而且這些申請材料都要人工逐壹分類,通過掃描輸入商標局數據庫,所以從商標局收到各類商標申請文件之日起,到從計算機數據庫中檢索出來,需要壹定的周期。這個信息輸入周期即使在商標局也需要1 ~ 3個月之久,對外壹般需要3 ~ 6個月。這只是商標申請本身的基本信息,通常被稱為查詢盲區。而且商標審查信息也存在信息的滯後性和不完整性。
在先商標信息的不完整和滯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導致商標判斷的錯誤。即使在商標局內部,審查員在工作中也無法避免這些信息的滯後性和不完整性所導致的誤判結果。
2.主動綜述中信息源的局限性。
商標局主動審查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是商標局多年積累的商標註冊和申請信息。其他的,比如縣級以上的地名,某些行業,產品信息等。,應該由商標局自己逐步收集整理,因為信息源被動滯後是很正常的。對於專利登記、版權登記之類的信息商標局,他們根本不重視。只有權利人在商標初審公告期三個月的被動審查中發現後,才能通過異議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商標局實施行政主動審查的信息來源本身是有限的。其他很多在先權益,在公告異議期只能通過被動審查來解決。
3、考官的主客觀差異所產生的誤差。
每個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都是由每個審查員獨立完成的,因為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水平、工作經驗、責任心等方面都有壹定的差異,審查結果會受到很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對於同壹類型的案件,不同的審查員、不同種類的審查員可能會得到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法律也賦予了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根據個人理解行使的自由裁量權。
總的來說,商標審查是壹項主觀性很強的工作,所以難免有分歧。
4.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周期性導致審查標準的變化。
我國自1983年頒布《商標法》以來,相關的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壹直處於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課題的出現而進行動態發展調整的階段,並且這種動態調整在相當壹段時間內仍將被繼承,必然會影響審查標準。長期接觸商標的人應該知道,按照過去的標準可以註冊的商標,現在大部分都是未註冊商標,過去也是未註冊商標,現在很多都是可以註冊的。
特別是中國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在大多數情況下,往往帶有時代的印記,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所以,如果不了解政策的變化和趨勢,而是靜態地、孤立地看待商標和審查標準,理解和判斷就會出現偏差。
5、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在評審標準上的差異。
俗話說“物是死的,人是活的”,應用於商標審查往往是恰當的。因為,當然,商標法和商標審查標準看似同壹尺度,但在實踐中,確實可以衍生出千變萬化的理解和運用。對於壹個統壹的商標,在識別商標的方式、註意程度、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都會有很大的差異。在不同的貿易行業,不同的產品和服務,不同的客戶群體,不同的消費水平,不同的市場渠道,不同的銷售對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因此,在商標實質審查中,不同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審查標準,甚至在同壹種類的具體商品上,可以是不同的。但是對這個標準的掌握會有偏差,甚至考官有時也會有很大的差異。由此產生的分歧風險是不確定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6.公告期間存在異議風險。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有三個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因馳名商標保護、註冊商標、近似商標、在先申請等提出異議。另外,因為商標不具備明顯特征,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壹旦受到質疑,就會進入漫長的異議程序。商標局收到異議後,會讓申請人答辯,然後根據綜合材料做出是否核準的裁定。如果商標局對異議裁定不服,可以進壹步對商標異議進行復審,直至法院訴訟。
商標異議是法律賦予公民和企業的權利,任何人只要具備基本的主體資格和正當理由,都可以提出異議。所以商標異議除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競爭對手惡意競爭的壹種手段。此時,公告期內的異議風險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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