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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我想壹個關於法律的起源與應用和社會學相關的論文題目,本科?

關於法律起源的論文。

(恩格斯:《論住房》)這句經典的話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對法律起源的最早表述。後來馬克思的《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筆記》和恩格斯的《家庭、私人和國家的起源》只是更系統、更完整地表述了法的起源。

我認為,幾乎不需要引用任何著作,就可以引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壹個眾所周知的知識點,即關於法律起源的經典話語:

“在社會發展的很早階段,就需要用壹個* * *規則來概括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並試圖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隨著法律的出現,必然會出現壹個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權力,即國家。”(恩格斯:《論住房》)

這壹經典短語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對法律起源的最早表述。後來馬克思的《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筆記》和恩格斯的《家庭、私人和國家的起源》只是更系統、更完整地表述了法的起源。

《論住房》中的三篇文章是恩格斯從5月1872到10月1873寫的。因此,很多人認為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律起源觀點的誕生時間就是這個時候,誕生地就在《住宅論》上,這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律起源的起源。

但是,恐怕還沒有完全了解。

《資本論》第壹卷第壹篇“商品和貨幣”中的第二章“交換過程”有如下解釋:

“直接的產品交換壹方面有簡單的價值表現形式,另壹方面又沒有這種形式。這種形式就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 .產品交換的直接形式就是X量使用商品A=y量使用商品B .這裏的東西A和B在交換之前都不是商品,而是通過交換變成了商品。商品的使用可能成為交換價值的第壹步,即作為非使用價值存在,作為超過其所有者直接需要的使用價值存在。事物本身存在於人之外,所以可以轉移。為了使異化成為相互異化,人們只需要默默地把對方當作被異化的東西的私人所有者,從而作為獨立的人站在彼此的對立面。但是,這種互為外人的關系,在原始* * *同構的成員中是不存在的,無論是宗法家族,還是古印度公社,還是印加國家,等等。商品交換始於同構的末端,在那裏它們與其他同構或其成員接觸。但事物壹旦在外部成為商品,也會因反作用而成為同壹體內的商品。他們交換的金額比例壹開始完全是偶然的。它們可以交換,因為它們的主人願意把它們送給彼此。同時,別人對商品的使用需求也逐漸固定。交換的不斷重復使交換成為壹種常規的社會過程。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至少要生產出壹部分勞動產品來進行交換。從此,壹方面,滿足直接需要的物的效用和交換的物的效用之間的分離被固定下來。它們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是分開的。另壹方面,他們交換的量的比例是由他們的生產本身決定的,他們習慣於把它們固定為價值。”(《全集》,第23卷,第壹版,第105-106頁)

可見,馬克思在論述商品交換的起源和發展時,實際上包含了法的起源的觀點。即在* * *存在的末期,商品交換已經開始出現:起初只是商品所有者的個人意誌,而後者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和有序,最終導致了“交換不僅重復,而且使交換成為壹種經常性的社會過程”。其實,稍加思考,這裏的“有規律的”社會過程,即帶有法律概念的萌芽,也可以說是對法律起源的壹種解釋。如果我們讀壹讀恩格斯在《論住宅》中關於法律起源的論文,相信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壹脈相承”。只是唯壹的區別是後者的語言更加清晰。

《資本論》第壹卷寫於19世紀60年代,《論住房》形成於70年代。——換句話說,《資本論》先於住房。那麽,關於法的起源的觀點應該誕生在《資本論》中,而不是在房本上。因此,從更為謹慎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認為《資本論》第壹次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闡述了法的起源,而《論住房》則給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解釋。

這是我對馬克思主義法學起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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