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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1.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如下:

1.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 * *部分人有優先購買權* * *。

* * *有人處分自己的份額,有人* * *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公有舊房的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原住戶對擬出售的舊公房有優先購買權。

5.原產權單位對該房屋有優先購買權。

二手房原產權屬於單位的,需要在交易時征得原產權單位同意並出具相關證明,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戶。

6.知識產權法中的優先購買權。

(1)委托合同完成的發明屬於開發者,開發者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有優先購買權。

(2)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

(3)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合作方* * *,壹方轉讓時,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

7.房客有優先購買權。

房客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補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承租人主張先行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該房屋*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

兩個。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

?首先,我國《公司法》第72條和第73條對股東優先購買權作出了具體規定。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具體來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才有這種權利;

第三,必須基於同等條件,按順序享有優先權。

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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