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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法律規定非中國大陸居民不能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我想看法律原文,知道的請告訴我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大陸居民;

(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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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示範文本。

第二,本文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本中所列的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四、正文中的[]為制定要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名稱應當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須註明:主要使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織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

(必須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單位成立宗旨。)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機關是: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是。

[例如: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組織者、啟動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主辦單位是。

組織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了解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

………………………。

第八條本單位的啟動資金:人民幣;投資者:,金額:。

【開辦資金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多個投資者,應分別說明每個投資者的出資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1);

(2);

(3);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經營範圍壹致]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十條本單位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理事會是該單位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發起人(包括出資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和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為年,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董事任期為3年或4年;相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壹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行使決定權:

(壹)修改章程。

(二)經營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計劃;

(五)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長(或校長、主任、理事等)。)和副院長(或副院長、副主任、副主任等。)和單位財務負責人提名任免;

(七)罷免和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職工工資和報酬;

………………………………。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a)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65,438+0人,副董事65,438+0-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到1人,表決1票。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行長(或校長、主任、理事等。)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制定本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任免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內部機構負責人;

………………………………………。

總裁(或校長、主任、理事等。)的單位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成員為人。

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選舉1名召集人。少數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不設監事會,但必須有1-2名監事】

第二十壹條監事由發起人(包括出資人)、本單位職工或者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產生或者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本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主任、院長(或校長、處長、主任等。)和單位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相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本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理事等)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

(三)當院長、院長(或校長、主任、主任等。)的單位損害了本單位的利益,要求他們改正;

…………………………………。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采用1人、1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

【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院長(校長、主任、理事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大陸居民;

(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壹)啟動資金;

(2)政府資助;

(三)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活動收入;

(4)興趣;

(5)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基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作為股息分配。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單位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終止應在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機關出具註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經董事會批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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