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審計準則
2.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
3.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者追究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的依據;
4.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分類標準
審計證據的分類標準有很多,由此確定的審計類型也是數不勝數。事實上,註冊會計師往往需要根據具體的審計目標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包括:
首先,為了確認某項識別,不僅有些需要多種審計證據,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例如,為了確認存貨的完整性,註冊會計師可以收集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這些證據有的可以作為基本證據,有的可能是很好的輔助證據。
審計安排
第二,實施相同的測試程序可以為不同的確定獲得有效的審計證據。例如,應收賬款項目的確認結果可以為應收賬款的存在和估值提供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在形式上是書面證據,但從來源渠道上看是外來證據。結合具體的審計目標或陳述,不難發現,不應用與壹項鑒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來代替應由另壹項鑒定獲得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確認不同報表的識別和同壹報表項目的識別;通過實施不同的測試程序可以獲得不同的審計證據,但在同壹測試程序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可能確認不同的確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布的《國際審計準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以及其他來源的支持性信息。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審計準則32號聲明》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數據和支持性信息兩大類,並規定支持性信息包括以下七種形式:實物證據、書證、陳述、信函證據、口頭證據、數學證據和分析證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是由它們的內容不壹致、形式不同和來源不同造成的。
證據的分類
為了更有效地收集、整理和評價審計證據,順利實現審計目標,加深人們對審計證據的認識,本文闡述了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其外觀特征)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物證
書面合同
實物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與清查所獲得的證據,用於證明相關實物資產的存在。實物證據是證明實物資產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也是最重要的證據。它能有力地證明物體的狀態、數量和特征。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應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清查等方式獲取實物證據,證明其存在。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實物資產的價值及其所有權。就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而言,主要取決於實物資產的質量,而實物資產的質量並不能完全根據其形態和狀態來確認,因為我們不難發現,壹些看似汙穢、質量低劣的實物(如設備)雖然剛剛投入使用不久,但就其設計使用壽命而言,還只是開了個頭。相反,壹些外觀嶄新、光澤誘人的設備可能已經接近其設計使用壽命的終點。因此,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應以取得時的相關信息或中介部門確認的信息為依據,不得“以貌取人”。就實物資產的歸屬而言,也許註冊會計師看到的存貨中包含的實物有其他單位存放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租入的設備、已出售待運的商品等。毫無疑問,這些對象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無關。所以,物證不能確認資產價值和權屬的確定,可以說是壹個局限。這種局限性只能通過另壹次審計和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來改進和補充。
書面證明
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運用不同方法獲得的書面材料形式的審計證據,如:有關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清單、各種合同、會議紀要和文件、信函、通知、報告、報表、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壹種證據。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基本上是以書面證據為基礎的。
書面證據有以下特點:壹是數量大;二是覆蓋面廣;三是來源渠道多元化;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註冊會計師在收集大量相關書面證據時,還應註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的鑒別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根據其來源渠道可以分為三類:個人證據、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
⑴個人證據:個人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和外部專家)運用職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事項的相關信息進行計算和分析所獲得的證據,包括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和分析表。對於書面證據,個人證據強調註冊會計師必須對相關基礎數據(證據)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目標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分析。因此,它比其他形式證據來源具有更可靠的證明力。
⑵外部證據:外部證據是指被審核方以外與被審核方有壹定聯系的第三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不僅包括相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問證據和書面證明,還包括不屬於書面證據範圍的相關物證和案外人的陳述。具體來說,外部書面證據有兩種形式。第壹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對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保險公司的證明函、受托企業或代銷企業的證明函、證券經紀人的證明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壹般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方直接提供給註冊會計師的,不經過被審計單位的員工之手,不存在被塗改或偽造的可能。
因此,它是壹種具有很強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第二類外部書面證據,如銀行對賬單、購貨發票、應收票據、客戶采購訂單、相關合同和契約等。這些證據都是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出具的,但如果由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業務人員保管和處理,難免會被塗改甚至偽造。因此,註冊會計師在評價其可靠性時必須考慮這壹因素,確定該類證據略低於第壹類外部書面證據,並高度關註和警惕該類證據中的塗改或偽造痕跡。
⑶內部證據:內部證據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機構或人員整理並提供的相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壹般沒有外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強,內部書面證據因其形式不同,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壹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機構或部門規定,由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填寫並提供的相關書面證據,如稅務機關監制的銷售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統壹印制的支票和匯票、財政部門監制的財務收費收據等。這種證據的可靠性是各種內部證據中最強的。由於這類證據總是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的突擊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相對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然是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二類是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為對外公告而整理、填寫的但沒有格式、規範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內部定額標準等。這種證據雖然不壹定受到外部的監督檢查,但在壹定程度上受到相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約束。經過他們的審批,對其公正性、嚴肅性、科學性都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當企業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時,第二類證據仍具有壹定的可靠性,但始終低於第壹類內部書面證據。
第三種內部書面證據是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填寫和出具的那些資料,如自制的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記錄等。,既不規範也不受任何外部單位的限制,不需要公開。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完全取決於經手人的素質和內部控制的有效程度,因此其可靠性最低。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內部控制健全有效,相關內部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時,註冊會計師仍然可以信賴其可靠性。
內部書面證據包括:反映會計處理的會計記錄、反映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態度和意圖的管理層聲明以及其他書面文件。其中,會計記錄包括各種原始憑證、會計憑證、賬簿記錄、試算平衡表、賬戶匯總表、項目明細表等。它是註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最大、最重要的審計證據,其可靠性取決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註冊會計師在獲取這類證據時,往往需要根據相互之間的核對關系來尋找和評價對方。必要時,他們應根據會計業務流程,視被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審計環境,對所有詳細資料進行核對或倒查,甚至進壹步審核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審批文件,作為審計證據。
對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陳述,由於其涉及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會計報表過程中所作的重要陳述或保證,是壹種態度或意圖的反映,主觀性很強,因此其可靠性較低,這就要求註冊會計師不能盲目相信這種陳述,而要通過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來判斷會計處理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壹致性。綜上所述,註冊會計師獲取內部書面證據不僅需要較強的專業水平和科學的審計程序,而且在整個審計工作中占據了大部分時間,是審計工作的重點和核心流程。
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或其他人員經註冊會計師詢問後作出口頭回答而形成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經常向有關人員詢問以下事項:①被審計事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二)特殊事項的處理過程;③采用特殊會計政策和方法的原因;(4)追溯調查欺詐事實;⑤對可能發生的事情的看法或態度等。通常情況下,口頭證據本身並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被詢問的人可能會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者由於對過去記憶的模糊或遺漏,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在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往往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無非是兩個方面。壹是為了確認某壹結果是否與註冊會計師的判斷壹致。其次,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是為了發掘壹些新的重要審計線索,有利於對相關事項進壹步調查取證。無論出於什麽目的,註冊會計師在獲取口頭證據時都要有技巧,不得刑訊逼供,更不能恐嚇、威脅。但應說明原則和要求,聽從指示,對各種重要的口頭回答做筆記,註明被采訪人的姓名、時間、地點、背景,必要時請被采訪人確認並簽字。
雖然口頭證據的可靠性較低,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佐證,但如果不同受訪者在同壹時間對同壹問題所作的口頭陳述是壹致的,其可靠性較強,可以作為審計結論的依據。
間接證據
環境證據又稱條件證據,是指影響審理事項的各種環境事實。環境證據壹般不屬於基礎證據,不能用於直接確認被審計事項,但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事項的環境或發展情況,為判斷被審計事項和確認其他證據的收集程度提供依據。因此,環境證據仍然是註冊會計師在做出判斷時必須掌握的信息。具體來說,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質量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能夠幫助註冊會計師正確評價相關材料所反映信息的整體或壹般可靠性,即對於確認這壹審計目標的整體合理性具有積極意義。通常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通過調查、詢問、觀察等方式獲取環境證據是壹種有效的方式。註冊會計師通過設計調查問卷,記錄問題和觀察結果,可以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環境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