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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世紀後商法最早形成於哪個國家?

中世紀商法最早形成於10世紀至12世紀的意大利。

165438+20世紀末以前,教會法是分散的,教會參與的社會事務主要局限於靈魂和精神事務。教會的普遍性主要不是取決於政治或法律的統壹,而是取決於精神傳統、教義和對* * *的崇拜以及* * *的崇拜儀式。教會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與神學、禮拜儀式和各種聖禮交織在壹起。在財產法、犯罪和侵權、訴訟程序、繼承等領域。,教會法往往與世俗法相結合,而世俗法本身又很大程度上分散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習慣中。波爾曼先生認為,11世紀的教皇革命導致了現代西方國家的出現。這個國家意味著教皇統治的教會在反對王權的鬥爭中取得了勝利,教會成為獨立於王權和領主的公共權力機構,行使壹個現代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具有現代國家的大部分特征。20世紀末,意大利北部歐洲第壹所大學——165438+博洛尼亞大學成立。在這所大學裏,當時發現的羅馬法文本壹直被研究和教授。羅馬法的發現和研究以及法律在大學中被有意識地逐步建構為知識體系,對教會法律體系的建立產生了直接影響。12 ~ 13世紀期間,五部主要的教會法文集相繼編纂完成,統稱為教會法百科全書,西方第壹部近代法律體系——近代教會法體系由此形成。教會法體系不僅在形式上被賦予了邏輯連貫的表象,而且在內容上被劃分為社團法、刑法、婚姻法、繼承法、財產法、合同法和訴訟程序法,在精神和原則上都滲透著宗教教義。隨著教會法體系的建立,各種新的世俗法——封建法、莊園法、王室法、城市法和商法——也通過模仿教會法的許多概念和技術而系統化和細化。教會法和世俗法體系的分別建立伴隨著職業法學家和法官階層、等級法院體系、法學院、法律專著以及將法律視為自主、完整和發展的原則和程序。

165438+20世紀後期,廣泛的商業活動與莊園制生產方式和封建社會政治關系並存。商人在封建等級制度中獲得了合法地位,成為壹個獨立的階層。商法是在商業實踐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現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體系就是在那個時候形成的,商法第壹次在西方被逐漸視為壹個完整的、發展中的體系。這壹時期商法的總體特征和功能可以概括為:第壹,客觀性,商事關系不同於普通的婚姻、家庭、鄰裏關系,這種關系的參與者要廣泛得多,涉及許多陌生人但又被相同的經濟利益聯系在壹起。從事海上貿易,航行千裏與不同國家、不同民族進行商業貿易,就是這壹點的最好說明。在相對封閉固化的社會中形成的傳統、習慣、風俗等社會規範顯然是不夠的。165438+20世紀末65438+2世紀初,歐洲商法已經從商業交易習慣轉變為成文法,商法中的各種權利義務實際上變得更加客觀準確,少了壹些隨意性和模糊性。商法作為壹種客觀的規則體系,為商人安排商業活動和預期或預測對方的行為奠定了基礎,確立了客觀的交易程序,並通過商事法院在裁判商事糾紛時的參照而得到加強。二、國際性,165438+20世紀後期以後,在歐洲各地的指定地點或各國商人聚集的永久性集鎮和城市,定期舉辦大型國際博覽會。與當地貿易相比,跨國貿易往往占主導地位,並為壹般商業交易提供了重要模式。那個時期的許多商業活動都是全球性或國際性的。商法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在地方適用上變得更加統壹和普遍,差異少了,歧視少了。“商法是正式的國際法。基本點是它有簽訂約束性合同的自由,有合同安全的保障,有建立、轉讓和接受信用的各種方式。在整個中世紀,商人法被用於貿易糾紛,壹度被用於王室法庭、教會法庭甚至封建領主法庭。對於國際商人和貿易商來說,商法尤為必要。至少在理論上,商法對於來自所有不同國家的商人之間的交易是普遍適用的。”第三,創新。如前所述,歐洲中世紀第壹個法律體系是教會法體系,它不僅以其形式邏輯為世俗法提供了範例,而且在內容上也將羅馬法的“自然理性”轉化為“自然法”。《教會結社法》、《財產法》和《合同法》包含了大量取自羅馬民法和民法的交易規則。教會在交易中要求嚴格的信用和公平,商人接受這些概念和原則,並將其納入商法。在商家自治的環境下,商家的經營方式會不斷翻新,大量新的交易方式和商業模式會不斷產生。在現有法律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商人、公證員或者商事法庭會根據所謂的“自然法”或者“良心”創造壹些新的制度和規則。根據Boehlmann先生的歸納,在這個時期,商人創造了:1。動產和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和附著土地)完全分離;2.善意買受人的權利優先於不動產所有人的權利;3.取代了舊的交貨要求,以便以象征性的方式轉移所有權,即通過移交運輸單證或其他單證轉移所有權(以及滅失或損壞的風險);4.創造了壹種獨立於所有權的動產占有;5.承認動產買賣非正式口頭協議的效力;6.根據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對未交付貨物的損害引入壹個客觀的評估標準,然後引入違反某類合同的定額罰款制度;7.匯票、本票等商業票據已經產生,可以無因轉化為所謂的合同,可以獨立起訴;8.匯票和本票的可轉讓性概念成立,據此善意受讓人有權從出票人或持票人處獲得付款,即使後者已對原持票人作出某種抗辯(如抗辯其欺詐);9.設定了動產抵押;10.破產法已經出現,它考慮到復雜的商業信用體系的存在;11.出示了提貨單和其他運輸單據;12.古希臘-羅馬的海上借貸擴大了,由貨物留置權或船舶本身的股份擔保的高風險借貸被創造出來,作為支持和確保商人海上貿易的手段;13.用更集體主義的夥伴關系概念取代了更個人主義的希臘羅馬夥伴關系概念;14.出現了類似股份公司的合資企業,每個出資人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15.創造了各種商標和專利;16.由保函和其他擔保形式擔保的流動公共貸款;17.儲蓄銀行業務應運而生。如果說現代商法體系的大部分結構要素不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的,那麽至少有許多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的。

許多西方學者認為,資本主義起源於11世紀的歐洲。就生產關系而言,自11世紀以來,歐洲經濟生活領域的生產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開始從農業經濟向商業和金融經濟轉變。更重要的是,世俗社會中商人所倡導的平等、自由、平等補償的觀念已經開始向全社會蔓延,並逐漸。“資本主義是可以推廣的,維護法治是首要任務。如果不能統治,商業資本就不能計劃和計算,也就是說,現代經濟制度就不能發生。”由此可以說,在中世紀中後期,商法的完善與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互為因果,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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