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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三段論在審判中的作用。法律邏輯的問題迫切需要壹個答案。

三段論是從含有同音異義詞的兩個性質判斷中推導出另壹個新的性質判斷的演繹推理。

任何三段論都包含三個不同的詞項,它們被稱為大詞項、小詞項和中詞項。在結論判斷中用作謂語的術語稱為重大術語,重大術語通常用“P”表示。結論判斷中作為主項的詞項稱為小項,小項通常用“S”表示;在前提判斷中出現兩次而在結論判斷中沒有出現的術語稱為中詞,通常用“m”表示。

任何三段論都包含三種不同的判斷,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其中,包含大項的前提稱為大前提;包含小項的前提稱為小前提;包含重大事件和次要事件的判斷稱為結論。

三段論的詞項有兩個主要特征:

首先,任何三段論必須只有三個不同的術語。

第二,在任何三段論中,每個詞項必須並且只能在兩個性質判斷的每壹個中出現壹次。

所謂法律推理,簡而言之就是判斷和推理的邏輯思維方法和形式。中國是壹個成文法體系,判斷推理必須以現有的法律規定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中國司法體系中法律推理的常見形式是三段論式推理,即以法律規則為判斷推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判決結果。它不對大前提(法律規則)的實質內容進行判斷和推理。也稱形式推理,主要類型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近年來,隨著人們對傳統民法的反思和世界兩大法系的融合,在深化公平正義的過程中出現了壹種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實質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內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權衡和選擇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則。為了尋求和確認判案的大前提,這種在實質上權衡和確認大前提(法律規則)內容的新推理方法,稱為實質法律推理。公平正義離不開科學方法,方法的生命力勝過意見。了解和學習方法,無疑會把我們的司法能力提升到前所未有的1的高度。因此,筆者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對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征、壹般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審判中的局限性、壹般法律推理形式不能適用的情形以及如何通過實體法律推理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促進司法公正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壹些看法和意見,望指正。

全文***8400字

首先,法律推理的含義及其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

法律推理是指壹般推理方法在法律領域的應用。所謂推理,是指從壹個或幾個已知判斷中得出新結論的思維過程。亞裏士多德著名的例子形象地用三段論的形式解釋了推理的意義:壹切有機體都會死亡(已知判斷,大前提);人是有機體(已知事實,小前提);因此,人終有壹死(引入了壹個新的結論),其推理形式為:A是B,若C是A,則C是B2。具體來說,在法律領域,其推理行為:法律條文添加案件事實產生判決結果。所以,說白了,所謂法律推理就是說理,就是以理服人。這裏的原因是指法律原因及其對應的案件事實。3.本質上是運用法律推理得出結論的過程。法院能解決糾紛是因為合理(調解也是基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理由)。如果是為了解決糾紛,就算是黑社會也可以不管合理不合理。法院的理由不僅提供了判決的理由,而且表明了結論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根據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以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它們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也有很大不同。

(1)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是法定制度下唯壹合法允許的壹般推理方法,也是最常見、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是指從法律規定到案件事實的推理。標準的方法和形式是三段論推理,審判中常用的三段論演繹推理也叫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規定(大前提)為依據,以案件事實為客體(小前因),從而推導出判決結果。比如《民法通則》第84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約定履行義務”(大前提)。現甲方(債務人)與乙方(債權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小前提),乙方提起還款訴訟,推理結論為“甲方應履行還款義務”。

在我國司法審判制度領域,所謂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繹推理,這是由我國成文法體系的法律制度決定的。現行法律規定是作出判決的前提和依據,案件的判決要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壹般的演繹推理形式雖然簡單,但在法庭辦案中起到了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壹是案件結論在邏輯形式上無懈可擊,無需其他間接推理就能得出必然結論,從而使判決具有客觀性。這種三段論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適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正如黃教授所說,“形式邏輯作為平等公正執法的主要基礎發揮作用,它要求法官始終如壹地、不帶偏見地執行法律命令。”其次,這種基於法律規則的推理模式必須建立在高度發達、科學的成文法之上,這對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然,這種基於法律規則的法律推理是成文法體系下常見的推理形式,是判斷推理的基本方法,但不是萬能的。法律規則永遠無法完全覆蓋豐富復雜的現實生活。因此,這種局限性的存在是壹種不可避免的客觀規律,筆者將在下文中進行論述。

(二)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是指“從特殊的觀察案例中推導出壹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它的基本邏輯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所有的A都是B4。因為歸納推理是從個別到壹般,壹般的東西是通過具體案例來證明的,所以在成文法體系下,民事審判中壹般沒有適用的空間。它只在判例法制度的國家廣泛使用。推理形式為:A1案件被判定為符合社會公正需要的B,A2被判定為符合社會公正需要的B,因此所有A類案件都被判定為符合社會公正需要的B。”

歸納推理在民事理論研究和民事立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按照壹定的標準列舉了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案例。在這方面,對壹些成功的經驗和先進的理念進行總結和提煉,提煉出帶有* * *性的特征成為民法通則,或者制定為新的民法規範。通過這樣壹次又壹次的歸納推理,民法研究得以深化,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

歸納推理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其結論只是壹種可能性,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可能會沖擊民法適用的安全性,特別是在法官素質不高的情況下,很容易在思維路徑和選擇歸納對象上出現問題。

(3)類比推理

雖然我國新刑法廢除了類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在其他領域,尤其是民事審判領域,仍然允許法官使用這種邏輯思維方法。由於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法律依據往往不足,類比推理成為解決壹些民事案件的邏輯方法。

類比推理的形式具有雙重性,與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的形式接近。先通過歸納總結尋求最相似的法律規則,再用演繹推理將案件事實覆蓋在法律規則下得出判案結論。例如,《民法通則》對侵權損害賠償規定了相對原則,但缺乏對具體賠償範圍和標準的規定。甲方與乙方打架,被乙方打傷如何賠償?實踐中,法官往往會類比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操作流程如下:第壹步,比較打架致人損害和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異同,得出兩者具有相同的屬性,即都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第二步,明確法律沒有規定打架鬥毆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範圍和標準,但對道路交通事故有規定;第三步,確認打架鬥毆損害賠償可以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範圍和標準。最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適用於本案,得出具體的賠償範圍和標準。

因此,民事審判中經常使用類比推理來填補法律漏洞。由於中國是壹個法定制度的國家,法官在審判中必須謹慎使用類比推理,類比對象必須準確相似,類比方法必須科學可靠。否則很容易犯主觀武斷的錯誤。

第二,壹般法律推理在民事審判中的局限性

我國法定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決定了壹種以現有法律條文為前提,演繹推理法律所允許的壹般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辦案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裁判案件要有法律依據。在法定制度下,法律規定是裁判案件的唯壹標準,司法行為應以法律規則為依據,絕不能有其他裁判案件的標準。保證司法公正的作用也是非常有效和明顯的。嚴謹的三段式演繹理論使得案件的結論具有正當性和必然性。程式化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適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律規定在審判中得到壹致、嚴格、規範的執行,有效防止司法審判權的濫用,符合成文法體系下的法治價值理念。

然而,嚴峻的現實已經告訴我們,民事法律規則不可能窮盡現實中存在的各種情形,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生活中的世界永遠是豐富而復雜的,永遠不可能被法律規則所涵蓋。面對諸多爭議較大、難度較大的案件以及那些邊緣性的民事糾紛,壹般的法律推理形式顯得捉襟見肘,表現出明顯的局限性。就民事審判而言,其局限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簡單的三段論推理形式不能適應復雜民事案件的需要。雖然壹般法律推理形式中的三段論是必然的,但這種必然性取決於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正確性。民事法律規則是判決結論(大前提)和案件事實判斷(小前提)的法律依據。判決理由的核心內容無疑是所選擇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用於待決案件的事實。由此,如何選擇適用的法律條文,即確定判斷和推理的大前提,就成了法律推理的關鍵。對於大量普通簡單的傳統民事案件,法官更容易選擇適用的法律條文,但也有壹些民事糾紛,在民事立法中是空白的,或者含義模糊,規則不清。這時,如何選擇大前提就成了壹個難題。

另壹方面,當大前提應用於案件事實時,結論對社會正義、公序良俗有害,在法理上是不合理的。這時,三段論的法律推理就不能再適用了。在三段論推理中,如果大前提是錯誤的,結論自然也不會是正確的。壹個常見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達人都是聰明人;蘇格拉底是斯巴達人;因此,蘇格拉底是壹個智者。5.推理形式毋庸置疑,結論不會錯,但大前提的謬誤顯而易見,三段論推理不能保證大前提的真實可靠。

筆者認為壹般法律推理形式不能適用於民事審判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方面,壹般民事法律規則與社會正義的需要相矛盾,與公共福利的需要相矛盾。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壹般民事法律規則不能再作為法律推理的條件和前提而適用。當沖突發生時,具體的民事法律規則應服從於社會正義、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和公共福利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規範中,立法者在確定壹般民事制度時,也設置了滿足社會需要的例外。比如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就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鼓勵交易。再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認或者不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其民事行為無效。但為了維護和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或者報酬的,他人不得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

在實踐中,社會的特殊需要表現為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公共福利、保護弱勢群體、社會安全和穩定的需要。簡而言之,它們是社會需求。壹般的法律規範有時無法保持壹致,法律規範有時會與社會需求發生沖突。當沖突發生時,應該服從社會需求,換句話說,應該考慮社會效果。法律規範的邏輯推演因正義和社會需要而停止,甚至有例外。這種規範在民法體系中數不勝數。比如執行時,債務人要清償其全部財產,但要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用品。這是社會正義的要求:基本生存權優先於債權。

這些例外規定充分表明了在民事審判中維護社會正義、公共福利、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必要性。在選擇大前提、確定法律依據時,也應充分考慮民法的這壹理念,而不是就事論事,機械地運用三段論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結論,而不顧判決的實際效果。

另壹方面,三段論推理不能適用的具體情況主要有:1,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比如本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規定不壹致;2、在民事案件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或規定不明確;3、壹項法律規範在具體案件中運用顯失公平;4、法律沒有提供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5、對同壹案件有適用的民事規則。

第三,註重實體說理,有效促進司法公正。

隨著社會的變遷,現代民法的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在對理性的壹系列打擊之後,人們開始懷疑演繹推理的邏輯有效性,比如承認成文法和成文法的局限性,從認為法官可以像法律的復印機壹樣審判案件,到承認法官可以主動解釋法律,甚至在必要的時候否定法律。法律規則不是壹成不變的聖經,只是判案的依據。壹般的演繹推理方法在面對現實生活的需要等時會顯得時間不足。這些變化使人們開始關註如何積極運用新的推理方法來彌補三段論推理的不足,即保證法律的確定性,維護法治的基本規範,靈活面對復雜情況。5.當成文法在社會生活中呈現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無法滿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時,運用辯證的方法,進行實體推理,在壹定的框架內尋找和確認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無疑是彌補成文法漏洞,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

所謂實質推理,是指辯證地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斷中的壹個作為推理前提的推理,這種推理是基於事物的實質而不是形式,所以稱為實質推理。6.在民事審判中,由於上述法律沖突、法律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規則的結果不公平等原因,不能適用普通的形式推理。,有必要進行實質性的推理。

在進行實體推理時,要綜合考慮高於壹般民事法律規則的社會正義、公益、公序良俗的民法價值取向、案件的具體情況、社會穩定和安全的需要以及社會正義的要求和道德原則,最終在矛盾的規定和推論中做出選擇和決定。

當民事案件面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沖突,當嚴格適用法律會導致不公平的困境時,我們在選擇民事法律規則作為大前提時,既要考慮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從社會整體利益和普遍的道德標準中權衡,選擇大前提,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精神實質或立法意圖的裁判結論。

當法律本身發生沖突時,法官需要根據法律規則、立法精神甚至法理進行辯證推理,選擇正確的判案依據。在民事審判(當然不包括刑事審判)沒有依據的情況下,法官有時需要根據公理進行推理和選擇,而公理主要來源於我國的公共道德、習俗、司法觀念和黨的政策。

正是由於上述特點,實質推理成為民事審判實踐中彌補法律漏洞、實現社會公正、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當前的民事審判實踐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實體法律推理為指導審理民事案件,尋求和確立裁判案件的依據,克服成文法的某些缺陷,實現社會正義。下面的案例以及筆者所在法院專門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壹系列案例足以說明這壹點。

例1,關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

“有些醫生做手術不是靠技術,而是靠勇氣”,這聽起來讓人毛骨悚然,但在某些地方卻是事實。因醫生缺乏足夠的責任心和相應的醫療技能而導致的醫療事故在各地頻頻發生,卻沒有得到公正的處理。受害者及其家屬沒有得到應有的權利救濟和經濟補償,造成事故的醫生沒有受到懲罰,其他醫生也沒有從中吸取任何教訓。但許多法院對此無能為力。為什麽?壹個重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合理、不合法。1987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法院處理醫療事故的重要專門法律文件。有學者指出,這壹行政規則存在嚴重問題。比如“醫療事故的範圍太窄,規定醫療事故只包括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特殊醫療差錯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也就是說。那麽,在這部行政法修改之前,就沒有辦法了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我國現行的法源體系,法律的效力優於行政法規。從法律上講,醫療差錯意味著做錯了,做錯了就意味著侵權,失誤或疏忽就意味著可歸責。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個道理其實並不復雜。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城區法院在審理壹起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時認為,“既然門診部的行為屬於醫療過錯,就意味著醫療單位主觀上存在過錯,從而構成侵權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根據這個判決,我們可以說,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修改之前,有壹個辦法,就是人民法院根據我國的法源體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確的判決,不適用壹個違背我國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的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我認為,烏魯木齊市法院的審判是正確和公正的。

例2:辦理特殊案件,主動服務,快速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8月22日,2400名農民工因多次索要長期拖欠的勞動工資,堵塞平湖公路,要求當地政府解決問題。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2400名農民工沒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148000元的標的也達不到中院的受案標準。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是現代民事審判應當秉持的思維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不起訴不理睬的法律規則,顯然會破壞社會穩定。考慮到社會穩定和安全的需要,以及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如何起訴,也不會起訴的現實,筆者所在的中院根據黨中央、省委、地委提出的加大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力度的政策要求, 並基於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方便當事人訴訟,及時高效地審結案件,主動與2400名農民工取得聯系,教他們書寫最簡單的民事起訴狀和延期支付訴訟費申請書。 9月2日,該案開庭審理,在查清賬目的基礎上,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逾期不履行,主動執行。10月,中院將148000元勞動工資移交給2400名農民工,使這起群體性事件在最短時間內得到圓滿解決。

2001,1,筆者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多次被本村115村民阻攔。經查,該企業成立時,因資金不足,向這115村民借款28萬元。在申報債權時,村民並不知道這些陌生詞語的具體含義,也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因此,他們不是本案當事人,案件已經處於執行階段,依法應當駁回他們的要求。但是,破產企業有向村民借錢卻也是確鑿的。根據實體法,債權人應當將執行所得給115村民。在顯而易見的實體正義需要維護的時候,中院沒有無視案件的具體事實,拘泥於法律,機械地以壹般的說理駁回115村民的訴求,而是在建立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等現代民事審判理念的基礎上,反復為債權人做工作。最終,通過中院的努力,債權人與115戶達成協議,承諾將執行所得財產的28萬分給115戶。通過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協議順利履行。

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快速結案的工作方法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取得了顯著成效:僅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筆者工作的中級人民法院就為3729名農民工追回了近200萬元長期拖欠的“血汗錢”,而筆者工作的地區農民年平均收入僅為1700元。與此相比,我們可以看到,這200萬元。

在運用實質推理的思維方法打破傳統慣例,創新上述工作方法時,筆者作為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也曾面臨巨大的壓力。經過反復的猶豫和權衡,雖然現代民事審判理念和實質推理的辯證方法也使我們認識到,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法律並不是必須絕對執行的聖旨。但中國的法律體系畢竟是法定體系,依法辦案。三段論推理是當代法治的思想基礎。長期以來,很多人習慣於壹層壹層地執行法律條文,萬無壹失。如果嚴格遵守三段論推理,機械地在法律條文的前提下判案,即使結論有損社會正義,明顯不合理,也是立法者的過錯,與法官無關。同時,嚴峻的現實告訴我們,農民工是壹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對法律幾乎壹無所知。那些工資不僅是他們的血汗錢,也是他們壹家人壹年來期盼的全部經濟收入。面對這樣的事實,如果固守法律,冷漠機械地辦案,法院的司法救濟就會變得蒼白無力,最後的權利保護屏障也就名存實亡了。這不僅違背了中央關於增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策要求,也違背了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經過反復權衡,司法為民的宗旨賦予了黨組聰明才智。

需要註意的是,民事審判中運用實質推理時容易出現的謬誤主要來自於情感因素和偏見的影響,即法官違背了理性主義原則。在這個問題上,應該防止兩種極端情況。壹種是絕對服從法律規則,在維護法律的穩定性上不敢越界,甚至在需要維護明顯的實體正義時,也拒絕考慮規則的合理性而破例;另壹方面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這兩種情況都不可取。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不是很高,辦案環境也不理想。在進行實質推理時,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傾向,即既要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統壹性,又要維護法治的基本規範,還要靈活面對復雜的案件,使審判活動及其結果客觀上符合社會現狀及其發展。

註意事項:

1,孟洪勇:法律與法官革命,《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第39頁。

《永琪:審判的邏輯》,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學教材,131頁。

3.張琦:通過法律推理實現司法公正,《法學研究》第5期,1999,第21頁。

4.同2,第137頁。

5.葛:法律原則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頁.

6.於大水:《論審判中的法律推理》,《法律論壇》2003年第2期,第34頁.

定罪三段論不能作為審判工作中的壹般三段論。定罪三段論是在審判工作的思維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壹種新的推理形式,在審判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論;犯罪的定義;推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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