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婚前醫學檢查的監督管理。各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婚前醫學檢查進行監督。第四條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設立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
(二)配備用於婚前醫學檢查的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三)有兩名以上合格的專職婚前醫學檢查醫師(含壹名女醫師)。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經行署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涉外婚姻的婚前醫學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獲準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名單應當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經地區行政公署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資格。
(2)婚前醫學檢查人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婦科或者泌尿外科臨床經驗;主治醫師應具有醫學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三年以上婦科或泌尿外科臨床經驗,並精通英語;主任醫師應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七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申請結婚時,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是否為近親屬的證明,介紹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本人身份證、近照、相關證明和介紹信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的檢查。婚前醫學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相關精神疾病的,醫生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擬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經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復查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已脫離傳染期或精神病已痊愈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出具證明,證明可以結婚。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生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對診斷患有醫學上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無子女者,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第十壹條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必須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十二條。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可以自收到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技術鑒定;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90天。負責鑒定的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申請鑒定的人出具醫學鑒定證書。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婦幼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第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婚前醫學檢查的各項規章制度,提供文明服務,保證婚前醫學檢查質量。
婚前醫學檢查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肅、認真、親切,並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第十四條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應城鄉有別,並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繳費確有困難的,應當減免婚前醫學檢查費用。具體救助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