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三條:有本法第壹部分規定的情形或者違反本部分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收養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收養的效力是什麽?
收養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後的壹系列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收養成立後,將產生以下效力:
1.養父母和養子之間是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確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有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被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民法典》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並沒有消除。《民法典》關於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適用於養子女、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的姓氏。《民法典》規定,被收養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雙方協商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壹規定具有任意性,即不強制被收養子女改姓,但現實生活中被收養子女隨親生父親、母親姓的情況並不多見。
3.收養的程序是什麽?
1,應用
收養人、收養人和被承認的被收養人應當* *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應聘時必須提交公司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收養協議、被承認的收養人的同意書、嬰兒出生證明、縣級以上醫院的不孕不育證明等文件。
2.回顧
公證員向當事人詢問或者到其所在單位、街道、群眾中進行調查,了解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規定,收養是否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收養人的經濟、健康狀況等。
3.申請證書
經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由於收養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收養人作出的收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那麽收養就不發生效力。希望對妳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
法律客觀性:
無效收養有哪些情況:1,不合格收養主體(1),不合格收養人。有子女的,30歲以下的人收養子女的,40歲以下的未婚男子收養婦女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不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都是不合格的收養人。(2)被收養人不合格。不合格被收養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且非孤兒的棄嬰、棄兒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的兒童。2.因自願瑕疵導致的無效收養,是指未經被收養人父母雙方同意的收養(壹方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的除外);未經夫妻雙方同意的收養;未經1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同意的;配偶壹方死亡,另壹方未經死亡配偶父母同意送養子女的;孤兒的監護人未經有撫養義務的其他孤兒同意,將孤兒送人收養的。因為上述情況違反了收養法的生效條件,收養無效。3.收養因缺乏合法性而無效。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兩個以上子女,以收養為名買賣子女,為再生育壹個子女而將其送人收養的,屬於違法行為。法律沒有賦予它們效力。此外,因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收養關系無效。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未經登記或者缺乏生效條件的,收養無效。4.無效收養的確認無效收養的確認既可以基於訴訟程序,也可以基於行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確認收養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確認收養無效。依照行政程序確認收養無效的,收養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欺騙、騙取收養登記行為的,將依法宣布收養登記無效。無論是行政程序認定還是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登記機關都應當註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收養壹旦被確認無效,收養行為自始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