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刑又稱“黑刑”、“黑臉”,是中國古代的壹種刑罰,將文字或圖案紋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然後用墨作為犯人的象征。對犯人的身體狀況影響不大,但是臉上的紋身會讓犯人失去尊嚴。刻人皮既是壹種具體的刑罰,也是壹種羞辱性的刑罰,使受刑人受盡屈辱,區別於普通人。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壹種。壹種古老的懲罰。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上文字,然後塗上墨水。秦漢時期的英布因被絞死而被稱為“黥布”。唐朝時,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被紋在額頭上。後來她又模仿劉崧壽陽公主的梅花妝,把額頭紋的地方裝飾成梅花形狀(據說紋的時候特別迷人,被其他女人模仿,成為唐代流行的妝容之壹。在紋身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墨刑。墨刑的特點是:壹是繼承了紋身時的痛苦;其次是強迫性;第三,它帶有羞恥的痕跡。墨刑時代也很早。早在堯舜時代,三苗王所用的五虐刑就包括了打臉。《魯興·尚書》載:“苗人用其靈,以刑誅之。只有五虐的懲罰才叫做法律。濫殺無辜,愛情始於淫蕩。”後來有人說,“棉棉。””又是雲:“面墨也是刑。“瑤苗廢除“五虐”,代之以“象刑”,即給罪犯穿上異於常人的衣服作為懲罰,其中用墨刑者要戴黑頭巾。繼和舜之後,他開始使用體罰,後來又正式將墨刑定為五刑之壹。起初,墨刑的方法是用刀刻人皮,然後在樂譜上塗上墨汁。《尚書·呂行》壹章,在“墨筆疑赦”壹句後,孔安國說“墨刑刻之時謂之。鄭玄在《四刑》壹節的“墨五百罪”句後指出:“墨也是黑暗的。先雕刻它的臉,然後用墨水把它悶死。“額頭上的銘文是瘡,墨汁悶住了瘡孔,使之變色。”這種墨刑的做法已經解釋得很詳細了,就是先用刀刻面,再塗上墨汁,傷口就成了疤痕,墨汁堵住了瘡孔,使皮膚變色。《禮記·文王石》中有記載,墨式同“破斬”之刑,“皆人以刀鋸刺切人體。”《國語·魯豫》曾說:“小刑是鉆,二刑是刀鋸。”墨刑是壹種較輕的刑罰,應該作為刑訊的工具。別的書講墨刑,都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最初被規定為刑罰時,是用刀執行的,而不是後來采用的針刺。墨刑雖然是輕刑,但是人的面部神經極其敏感,用刀在上面刻刺也是非常殘忍的。而且有些人會因為傷口感染而危及生命。西周時也有墨刑和黑室之分。(圍巾侮辱)(暗室)是指在顴骨上紋身、塗抹墨汁,用黑色圍巾遮住頭部。犯人不僅失去了奴隸主基層政權官員的身份,還成為了有罪的奴隸。黑室指的是只雕不墨,不戴黑頭巾,犯人只撤崗不犯罪。西周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應受墨刑的罪名多達五百種。《尚書呂行》篇也說:“墨刑屬千。”可見當時的懲罰是很嚴厲的,人也有點太少了。據《李周張劄》記載,在周朝,奴隸主貴族常以蒙臉者為守門人,即“墨人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臉上都有恥辱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壹般不會逃跑。而且制面工四肢健全,不影響工作。春秋戰國時期,許多國家經常用渾身長滿魚鰭的犯人做各種苦役。戰國時,秦稱墨刑為刑罰。商鞅在秦國變法時,壹旦太子犯法,不便加重刑罰,商鞅就把太子的主子公抹在臉上,以示懲戒。公元前213年,丞相李斯邀詩書等書被焚。規定下令後30天內不燒的人,將被“視為城府”,即被罰為刺臉後大清早起來修補城墻的苦役。在當時,懲罰犯人成為壹種相對固定的措施。這樣的囚犯遍布全國。在秦末農民起義的隊伍中,有不少是受過打臉處罰的俘虜。英布,漢初被劉邦封為淮南王,年輕時也因小罪被貶。據史書記載,黥布來自六個郡,他姓英國。他是秦朝的平民。當他十幾歲時,壹位客人拜訪了他的算命先生,並說:“他將在受到懲罰後被加冕為國王。”正當壯年時,他因犯法而被絞死。黥布開心地笑著說:“有些人看了我的樣子,說我被懲罰後,就加冕為王。就是這樣!”聽到他說這話的人都好笑地嘲笑他。黥布被判有罪後,被發配到驪山,那裏有成千上萬的罪犯。黥布與首領和英雄都有交往,最後帶領集團逃到長江邊,成了壹夥盜賊。後來英布投降劉邦,漢初被封為淮南王。對此,《建玄集》孫臏黥布壹文說:“淮南王黥布,姓郢,不姓布試圖坐得幹凈,所以他被稱為,這是墨刑的名字。雲以為氏,這是壹個錯誤。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用打臉刑。《漢書刑法史》規定“墨罪五百條”,條數與周初相同。公元前167年,劉恒上書廢除肉刑,規定受面刑的男子改為剃光頭發,脖子上戴著鐵刑具做“程丹”苦役四年;這個女人去當了四年苦力。此後壹直到漢末,棉棉都沒有實行過。但在漢朝,匈奴規定,漢朝的使臣如果不用墨汁,是不允許進入他們可汗居住的金庫的。有壹次,王五擔任漢朝特使。當他被派往匈奴時,他遵守他們的規則。可汗大喜,同意讓匈奴王子在漢朝當人質,要求與漢、秦講和。有人說匈奴的這個規矩是他們的壹個習俗,只是用墨水塗在臉上象征性的代表壹下臉,並不是真的用刀割肉。這實際上是原始紋身習俗的變體。到了漢代,隨著壹些體罰的恢復,面條又重新被采用。據《酉陽雜》記載,晉代規定,奴婢逃跑,被抓回來後要在眼睛上方,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跑了,再擦擦臉頰;第三次逃跑,眾目睽睽之下。以上三點,實施時都要做成壹寸五分長五分寬。據《宋史·南史·明太祖誌》記載,468年,宋六烈頒布了《刑律》,規定犯劫官、傷官等罪者,仍應受刑罰;赦免的話,會把“劫”字改貼在犯人的臉頰上,同時砍斷他們的腿筋,送到偏遠的軍州;五人以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的,同樣處罰。據《隋朝刑法》記載,502年,梁武帝·蕭炎判處打臉刑。敷面的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針灸。如果搶劫的人要被斬首赦免,就要標明“搶劫”二字。這種刑罰長期沒有實行,515年廢除。五代以後,石敬瑭濫用嚴刑峻法,恢復酷刑,改名文身,與流放並用,稱為刺死,壹直沿用到清朝。北宋時,臉部的刑罰全部改為針刺,所以也叫刺人。關於這壹點,《宋史·刑法誌》中有明確的記載。北宋時還規定,刺的位置和字的排列形狀根據犯人的罪行而不同。任何盜竊都要刺在耳後;徒和流浪要刺在臉頰或額頭上,刺的排列要排成正方形;如果是杖罪,刺的字排成壹圈,杖三罪的刑移到面上,但直徑只有五分。任何犯了重罪而不得不被送到壹個遙遠的軍事國家的戰俘營的人都必須面對,這在當時被稱為刺死。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後來他成了顯貴,還留著刺的印記,不願意去掉。直到南宋,刺死的做法非常普遍。遼代刑法也有刺,與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根據遼史和刑法的記載,遼代的墨刑也使用了針刺,但針刺的位置並不完全相同。1033年,廖興宗的耶律宗振規定,被判監禁的犯人要被刺脖子。奴婢私自逃跑被抓回來的,同時偷主人財物的,主人不要刺他(她)的臉,要刺他(她)的脖子或胳膊。誰犯盜竊罪,第壹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脖子右側,第四次刺脖子左側。如果他第五次再犯,他將被處死。遼朝的其他刑罰都很殘酷,但面刑比上壹代要寬大。根據的犯罪記錄,晉朝規定,犯盜竊罪且贓物在10件以上不滿50件者處以監禁,並在臉上紋身,超過50件者處以死刑。到了元代,沿襲宋金相關法律,將盜竊罪文身化,同時施以蹴鞠令的刑罰。紋身的方法和戰鬥次數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元張顛·刑司·迫賊賊》規定,漢人、南方人盜竊者,第壹次刺左臂,再刺右臂,三次刺脖子,蒙古人犯罪不刺。另外,什麽時候避免紮,紮了以後什麽時候補紮等等都有具體的規定。明朝時期,關於刑訊的法律與宋元時期相似,但適用範圍更窄。明初,朱元璋在1397年5月的《大明律禦序》中規定“除黨不服從家屬者外,不得刺人”,即叛軍家屬和部分不得不刺人的犯人都要刺人,其他犯人壹律不再使用宋代刺人的方法。另外,對於小偷,第壹次要在右前臂紋上“偷”字,第二次在左前臂,第三次要上吊。大白天搶別人財物的,要在右前臂紋上“搶”字。如果他們再次搶劫,會照常在右前臂紋身。即使情節輕微也不需要紋身。明朝的法律中也有明確的關於避刺和補刺的規定。清代鞭刑主要用於奴婢逃跑,常與鞭刑並用,稱為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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