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等。
我國實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具有強制性、系統性和責任性,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2003年2月19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頒布。該修正案於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4月6日經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65438日+10月6日起施行。是全面規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安全監察的專門法律,是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的法律保障。
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國家實行特種設備專項安全監察制度。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經濟發達縣的質檢部門應當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方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局。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成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各地市成立了安全監管部門,工業化縣或縣級市成立了安全單位。各地建立了壓力容器檢驗所和特種設備檢驗所。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制定了壹系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五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結構。其中,法律層面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和商檢法。行政法規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為主,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形式發布的措施、法規和規章;技術規程主要由各種安全監察規程、管理規程、考核規程和檢查規程組成;相關標準是指技術法規中引用的各種標準。
第三,安全監督體系
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和進出口,對其進行全過程的綜合安全監察。目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主要建立了兩項制度:壹是特種設備的市場準入制度;二是集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全過程的監管體系。
四、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和人員職責
1.機構的責任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的方針、政策和安全法規,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批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
(三)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改正。
(4)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5)發現不安全因素,發出安全監管指令,要求用戶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6)監督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並頒發證書。
(7)依法停止無證經營特種設備。
(8)參與或主持特種設備等事故調查。
2.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的方針、政策和安全法規,督促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護和修理,
清掃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通知違章單位改正。
(3)檢查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護和化學清洗活動,有權制止不合格或違章作業。發現安全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監督機構報告,發出安全監督指令,要求有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的,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制造和使用。
(4)監督消防人員、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修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批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
(6)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和內容
(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
根據特種設備監察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行政許可制度
特種設備實行市場準人制和設備準用制。市場準入制度主要是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單位進行許可,對部分產品出廠前的安全性能進行監督檢查。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定期檢驗、登記和準用制度。
2.監督檢查系統
監督檢查的目的是防止事故的發生,其實現手段是:壹是通過檢查發現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中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質量問題;二是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運用行政執法手段糾正違法行為;三是通過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四是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五是加強日常工作監管。
3.事故響應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做好事故預防工作的同時,要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作為安全監察的重要內容。危機處理機制應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和物資保障、技術支持、人員救援、後勤保障,以及與媒體建立可控的互動關系。事故發生後,組織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事故。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維修和使用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他相應人員的證書。
3.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4.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護和化學清洗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5.參與或主持特種設備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