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暫時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根據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已屆滿的期間仍然有效,在妨礙時效的法律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訴訟時效中止的作用是將法律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期間排除在時效期間之外,使時效期間所包含的事實狀態要件真正限定在權利人主觀上不能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原因:(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天災和非權利人有意的“人禍”,如瘟疫、暴亂等。(二)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中止。(3)其他。比如繼承開始後,尚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時,可以中止時效,等等。3.時效中止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只有在中止的法律原因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或者該法律原因發生在六個月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才能發生。?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法定事由已過的期間為時效期間的中止期間,不具有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二)法定事由發生在最近六個月內。法定事由消除,剩余時效期間不足六個月的,是否應當補足六個月?《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要補滿六個月。5.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的時效期限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二)訴訟時效中斷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期間必須重新計算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是基於權利人被動不行使權利。如果這種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就會因為要件的缺失而失效。2.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1)債權人的請求,是指債權人在訴訟之外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時,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認為可以采用能夠達到請求效果的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債權人向主債務的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保管人提出請求的,也發生請求的效力。(2)債務人的同意是指債務人同意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同意,即承認債權人的權利,與請求具有同等的時效中斷效力。對同意的方式沒有限制,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明示還是暗示,也不必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具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原則上,同意的代表應該是義務人本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同意的,也具有同意的效力。但保證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對主債務人不具有同意的效力。原則上,同意的相對人也是權利人或權利人的代理人,對第三人的同意不具有同意的效力。(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自己的權利。訴訟行為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強烈表現,因此訴訟日期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權利人持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也具有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力。但如果權利人起訴後撤訴,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壹般來說,起訴已經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只是公力救濟的放棄,其中所包含的請求的意思並沒有因為撤訴而撤銷,應當視為與請求具有同等的中斷和限制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發生後,已過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期間,時效期間不執行,中斷終止時,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如何確認中斷原因的終止,因原因的性質而異:(1)請求或約定中斷期限的,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到達為終止條件;口頭通知在對方知道後終止。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後,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重新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中斷。(二)因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中斷時效期間的,在訴訟終結或者法院作出判決時終止;債權人申請執行程序的,以執行程序終結為由終止。(3)調解中斷,調解失敗的,以失敗為由終止;調解成功並達成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終止條件。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限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三)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完成的訴訟時效給予的延長。期限的延長不同於中止和中斷。僅適用於訴訟時效已終結,發生訴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權利人因客觀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關於訴訟時效延長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二十年”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延長的規定,不適用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以適用於壹般的和短期的時效,還可以適用於最長的容忍期間。可見,時效延長是除中止和中斷之外,為保護當事人權利而預留的救濟空間。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壹定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解最新的民事訴訟時效,在法定時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壹般民事訴訟,時效壹般較短,不可能私了調整。我們必須及時申請法院介入。雖然訴訟時間有限,但訴訟時效並非不可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只有區別對待不同情況,才能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私賣鹽違法嗎?會被罰款嗎?
  • 下一篇:為什麽特價機票這麽便宜?特價機票的飛機安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