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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專利法的理解和認識

對我國專利法若幹問題的探討

為了實現專利制度的國際接軌,NPC人大常委會第七屆第二十七次會議於9月1992號作出了修改中國專利法的決定。這壹決定大大提高了中國專利制度的水平。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科教興國政策的提出和實施,我國專利法仍有壹些規定不能適應客觀發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試圖對我國專利法中的以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對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善起到壹定的作用。

第壹,關於取消國家規劃許可證制度

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國家計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我國專利法的這壹規定通常被稱為“國家計劃許可制度”。從我國專利法關於國家計劃許可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問題。首先,計劃經濟是國家規劃許可證制度的基礎。我國專利法頒布於1984,實施於1985。這部專利法制定的時候,中國還是實行計劃經濟。1984年10月20日通過的《中央委員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總的來說,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不是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在這種計劃經濟環境下,決定了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必須建立國家計劃許可制度,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制度必須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相反,國家計劃許可制度不能適用於不使用全民所有制單位完成國家計劃的專利。第二,國家計劃許可的授權完全取自法定的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不經全民所有制單位同意,僅經法定管理機關決定,實施其專利,全民所有制單位不得拒絕。第三,實施國家計劃許可的單位只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費標準向享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這說明國家計劃許可所涉及的使用費是以國家報價為準的,擁有專利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無權決定使用費的高低。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專利法中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度充分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點。

中國的專利法已經實施十幾年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專利法的實施,筆者認為國家規劃許可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應予以廢除。因為,第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國家規劃許可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95年9月,《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經濟體制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是實現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目標的關鍵之壹。如果皮膚不存在,毛發就會附著。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我國專利法依附於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度失去了生存土壤,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應該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取消國家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二,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國家規劃許可制度失去了實施的基本條件。轉變政府職能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根據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今後政府管理經濟和科技的職能主要是制定和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創造有利於經濟和科技發展的良好環境,而不是直接管理或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先進技術實施活動。而我國專利法規定,實施重要發明創造的國家計劃許可,必須由法定行政機關對每項專利分別授權。目前國家行政機關不再直接強制幹預具體的技術推廣活動,此時的國家規劃許可也就喪失了。

授權人。原授權人不再從事授權活動,國家計劃許可制度失效。第三,專利技術與專利相關

技術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難以實施。按照國家計劃許可的專利技術絕不是壹蹴而就的。

專利技術,但是壹個重要的專利技術,就是尖端技術。隨著專利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提高,專利申請人正在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往往拿基礎技術去申請專利,把核心技術或者關鍵技術以專有技術的形式放進去。

將其置於保密狀態。這樣,即使行政機關按照國家計劃向實施單位發放許可,專利權人也不教或者不願意教。

實施單位傳授技術秘密,不能僅憑專利說明書的內容實施他人的專利技術。

總之,現行的國家規劃許可制度不僅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且缺乏實施的可能性。事實上,從中國的專利法來看

在實施的歷史中,國家規劃許可壹直沒有提上日程。因此,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應該

應從實際出發,取消國家規劃許可制度,不再以強制手段推廣先進技術。而是應該給專利權人(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中的專利權人)更多的實施和轉讓專利的自由,讓專利權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專利實施和先進技術推廣的問題。

二、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被批準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由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屬於該單位或者個人。”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兩個問題:第壹,在專利權歸屬問題上,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的權利不同於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享有的權利。第二,全民所有制單位只有持有其批準的專利的權利。

我國專利法學界曾認為,它體現了科技領域的改革精神,賦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更大的專利自主權。但仔細分析,這壹規定存在諸多問題。第壹,我國專利法中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的持有權的含義不明確。從傳統法學理論上講,只有所有權、占有等概念,沒有占有的概念。我國專利法中“占有”的性質是什麽?它的內容是什麽?在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都沒有規定或解釋。我國專利法實施十幾年來,從法律解釋來看,“占有”是壹個既沒有立法解釋也沒有司法解釋的概念。第二,我國專利法沒有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歸誰所有。專利權的歸屬是專利法的核心。既然專利法只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其專利的權利,就應該明確規定誰將擁有這種專利的所有權。但是,我國專利法並沒有明確回答這個問題。根據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性質,理論界經常作出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應歸國家所有的解釋。但是,這個解釋畢竟是學術上的,沒有法律效力。第三,如果推斷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屬於國家,那麽就會出現另壹個問題,即國家如何對這類專利行使所有權。而我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可見,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的歸屬問題,既無名又不實。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應摒棄“持有”的概念,直接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第壹,我國專利法所說的“持有”實際上是“所有”。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為專利權人。”這壹規定意味著專利所有人是專利權人,專利持有人也是專利權人。我國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和方法的權利,以及使用、銷售和進口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轉讓專利權和放棄專利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所有權的四種權力的具體體現: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對於這壹系列權利,專利權人享有、

專利持有者也樂此不疲。從其內涵來看,這裏說的和持有沒什麽區別。因此,沒有必要使用兩個不同的

概念。有學者認為,“持有”不同於“所有”。主要原因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可以由國家實施。

提請許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必須經上級批準,這正是國家對全民所有。

制度單位專利所有權的表現。其實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首先,分析了國家規劃許可制度。為了立法的目的

看,實行國家規劃許可的目的是為了推廣先進技術,完成國家計劃,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而不是作為國家。

行使所有權的手段。從範圍上看,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依法執行國家計劃。

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款的規定”,即我國集體所有的單位和個人的專利也可以依法由國家計劃許可。可見,國家計劃許可證的實施。

不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獨有的特征,與專利的歸屬和持有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國家計劃的實施

認為規劃許可是國家行使所有權的象征,這種觀點難以令人信服。另外,從專利轉讓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

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得到上級部門的批準,這也與所有權的行使無關。壹項行動必須得到上級的批準

行政部門的批準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體現,不是財產所有權的行使。中外合資企業

設立經營性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了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程序。也許這是國家的權利

這些企業行使所有權嗎?我國專利法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難道說這也是國家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行使所有權?簡而言之,從我們國家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區分沒有實際意義,撤銷占有權的概念可以使我國專利法更加嚴謹和科學。

在此基礎上。第二,為了保持整個知識產權體系的壹致性,我國專利法也應該廢除占有的概念。專利法律制度,商標法

法律制度和版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產權法的三大支柱。從我國的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遵循

法律取得商標權和著作權,但這兩個法律不存在“所有權”和“占有”的問題。因此,在專利法中,撤銷“成立”

“是”的概念有利於與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保持壹致。其實國家應該重視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權。

行使所有權非常困難。它實際上是在法律中設定的,堅持國家對其擁有所有權,但不能行使所有權。

虛幻而無意義的權利。第三,有利於調動全民所有制清單,確認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其專利的所有權。

對科學研究活動的熱情。所有權是所有民事權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即取得其客體。

完全控制權,權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幹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最有利的方式行使。

對,謀取利益。所以法律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的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會更加珍惜自己。

專利權,就會以更加積極主動的態度去從事發明的開發和實施。總之,在中國的專利法中,撤銷“成立”

“有”的規定將使我國專利法更加符合實際,科學表述相關法律規範。

三、關於建立職務發明專利* * *制度。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是各國專利立法中非常重視的問題。我國在制定專利法時,將職務發明考慮在內。

發明人所作的發明是向他提供必要的儀器、設備、材料、資金、技術資料,在單位學習、考察和深造。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本單位的利益,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使用本單位的材料。

質量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或持有。從

從這壹規定來看,我國專利法采取了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的做法。

關於職務發明專利的歸屬,世界各國的立法風格不盡相同。壹種是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或雇主)所有

所有,比如法國。二是規定歸發明人所有,但發明人可以通過與所在企業(或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職務發明專利。

歸屬,美國就是這樣。第三,規定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或雇主)選擇,德國雇員發明法就是如此。四是規定返還。

發明人和公司有* * *,比如俄羅斯和臺灣省。筆者認為,我國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應為* * *。

允許協商制度主要取代了專利歸單位所有的制度,即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和壹般發明人所有。

* * *可以,但雙方可以通過自由協議解決職務發明專利歸屬問題。

筆者認為,職務發明專利的設立是由職務發明的基礎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決定的。首先,發送

明朝和發明人單位的共同努力,是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兩者所有的基礎。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所在單位發

明人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其他相關條件。這些條件對發明的成功起著重要作用,但這只是問題的壹個方面。

。另壹方面,發明人在整個發明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創造性勞動。無需發明人的努力,優越的物質條件如下

沒有新發明會自然出現。我們必須註意到,發明者的努力是發明成功的壹個極其重要的基本條件。看得見的

只強調保護發明人所在單位的利益和權利,職務發明專利權只由單位享有,符合法律強調的公平原則。

偏離。因此,為了肯定雙方的作用,保護雙方的權利,只有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於發明人及其所在單位。

* * *人才公平合理。第二,建立職務發明* * *制度,有利於調動發明人從事發明研究、實施發明成果的積極性。

。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的因素是決定性因素。從局部來看,發明者的積極性直接關系到發明的成敗;從整個社會

是的,發明家的積極性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科技發展的速度。在職務發明專利歸單位所有的制度下,是以頒發

明人辛辛苦苦,結果專利權完全歸單位享有,發明人卻被排除在外。發明者未能獲得他應得的權利,

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不壹致,對人的因素的不尊重,必然會影響發明者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即使研究成功了,

獲得專利後,發明人很少關註專利的實施。而* * *制度的建立使得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義務相壹致。

專利申請被批準後,發明人也享有專利權。發明人會以主人翁的姿態從事發明的研究工作,發明成功後,

以積極的態度與單位密切合作,推動專利的實施和投入使用,盡快使專利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實現。因此,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是調動發明人積極性的助推器。

但是,職務發明專利權的* * *歸屬原則如果不與協商壹致原則相結合,就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各民事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都在適應復雜多變的競爭。

激烈的市場要求投資、生產和銷售完全自由。這壹要求在法律中有所體現,希望法律賦予民事主體。

就權利和義務達成壹致的更多自由。法律確定性原則與合意原則的結合是未來民事立法的趨勢。因此,在職務發明的成立

同時,法律應賦予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權利。發明者和他的單位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或者歸單位所有,或者歸各自的所有權份額所有。及格

該協議使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具有靈活性,以滿足不同情況下不同當事人的需求。

四、關於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9月1992修訂了中國專利法,修訂後的專利法擴大了專利保護的範圍。但是,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仍然只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動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授予專利權,也對動植物新品種本身授予專利權。

就是不授予專利權。

是否保護動植物新品種應作為專利理論中的壹個重要問題來研究。作者認為,中國的專利

法律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給予法律保護。因為,對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是

意義重大。

首先,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有利於加快中國農業的發展。中國是壹個農業大國,發展農業

這是關系到政治穩定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大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業發展過程中的壹些矛盾越來越突出。

耕地不足與人口增長的矛盾,農業低水平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矛盾,農業弱質與

現代工業發展需要大量農業原材料的矛盾,農產品出口減少與農產品進口增加的矛盾等。,全都狠狠的放在我的手裏。

在孩子面前。因此,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明確提出,

出,把加強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發展農業的最佳途徑是走科技興農之路,不斷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特別是農業發展中動植物新品種的內容。目前,據估計,科學技術在中國農業增長中的比例不到30%,只有

相當於發達國家的壹半。因此,在未來,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農業科技上,以加速中國農業的發展。然而

農業新科技,動植物新品種,和其他領域的發明壹樣,也是人們創造性的科研成果,也是對專業化的期待。

法律的保護。如果不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動植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將面臨剽竊或被他人任意使用,就不會有

法律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得不受到侵犯。現在,世界上壹些國家已經成功地運用專利制度來保護動植物新品種。

1930年,美國首次制定了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專利制度。此後,德國、法國、意大利、波蘭、日本、丹麥、瑞典等。

新植物品種的發明也受到專利保護。羅馬尼亞、匈牙利等。也給新的動物品種授予專利。中國應該借錢

鑒於這些國家的經驗,應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以促進整個國家農業的發展,使中國由農業大國變為強國。

國家。

第二,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有利於鼓勵對農業的投資。要發展農業,開發動植物新品種,就要進入

投入大量資金建立先進的實驗室或實驗基地。而投資者是否投資是壹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要看

壹項科研成果出來後能否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能否使投資得到回報。如果開發的動植物新品種不受專利法保護

這意味著發明者或投資者對新的動植物品種沒有專有權。這些新成果壹出來,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這樣,投資者必然無法收回投資,無利可圖,而非投資者則會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這種本末倒置的現象必然會失敗。

傷害了投資者從事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積極性。相反,如果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投資者就可以乘虛而入。

研究成果壟斷市場,通過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者通過轉讓收取專利轉讓費等方式收回投資。

利潤。專利制度對投資者的保護功能可以鼓勵投資者繼續或擴大對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投資,使農業科研

資金形成良性循環。

第三,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有利於調動農業科研人員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積極性。高產量,高質量,

高效的動植物新品種在農業發展中起著巨大的作用。而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往往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

時間。壹些農業研究人員花了壹生的時間培育壹個或幾個新品種。現在,由於缺乏動植物專利法,

品種保護使得農業科研人員的心血、研究成果和經濟效益沒有有機統壹。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研究基金

長期短缺的問題得不到解決,農業科研人員的生活條件長期得不到改善。這樣下去,農業科研人員就要從事體育運動了。

植物新品種研究的積極性會嚴重受挫。目前很多農業科研人員棄農轉行,農業科研人員隊伍匱乏。

人的現象就是這個問題的具體體現。如果對動植物新品種、新品種的使用或者成果的轉讓建立了專利保護制度。

它將給農業科研人員和農業科研單位帶來可喜的經濟效益,不僅可以彌補科研單位自身經費的不足,而且還可以

可以使農業科研人員獲得相應的權利,得到相應的報酬或補償,從而進壹步激勵廣大農業科研人員投身農業。

決心和信心。

第四,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也是GATT關於知識產權協議對各成員國的要求。關貿總協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第27條第3款規定,所有成員國都應“使用專利制度或

有效的特殊制度,或任何組合制度,保護植物新品種。本規定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生效。

4年後檢查。“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簽署國,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便

為了實現我們的承諾,我們還應該對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

綜上所述,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保護是壹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我們應該盡快修改專利法來保護動植物新品種

包括在專利保護的範圍內。但也有人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動植物新品種受氣候、土壤、經緯度、陽光等影響。

自然環境影響很大,不存在重復的可能,也不可能生產出壹模壹樣的東西,所以不能授予專利權。我們認為這個原則

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隨著現代農業技術的發展,新的動植物品種已經能夠重現,生產出同樣的動植物。這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把動植物新品種納入授予專利的範圍,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植物新品種都可以獲得專利。

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不能授予專利權。動植物新品種確實有自己的特點,所以特別重視。

保護時應註意以下兩點:第壹,被授予專利的動植物新品種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還必須

有穩定性和認同感。只有動植物新品種改變了原來的遺傳力,成為更好的動植物新品種,產量和性能才會提高。

同樣的東西穩定重復才能授予專利權。第二,對於那些破壞生態平衡,違背生理倫理,對人類有害的動植物。

新品種要限制,不能授予專利權。

總之,雖然我國修改後的專利法在很多方面都有進步,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們必須處理這些問題。

認真深入研究並進壹步完善我國專利法律制度,使我國專利制度在科教興國戰略中充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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