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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天津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站的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決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第四條河東區人民政府負責天津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和監督的統壹組織實施。第五條河東區人民政府設立天津站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管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天津火車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人民政府2007年11);

(三)行使與天津站管理相關的道路運輸、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四)制定並實施天津站應急預案;

(五)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本市公安機關天津站派出機構依法管理天津站的社會治安、消防、公共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接受站區辦事處的統壹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事處做好管理工作。第七條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天津站鐵路區域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天津城投樞紐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天津站城際廣場換乘中心、海河廣場地下結構和地面廣場的維護、保養和運營管理,並接受站辦的監管。第九條天津站地區其他產權人對其所有設施的維護、維修和管理應當符合天津站地區的統壹要求,並接受車站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第十條站區辦事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精簡高效,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優質服務。車站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壹條行政許可機關辦理涉及市容環境、市政園林、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影響天津站內管理秩序的,在審批前應征求站辦意見。第十二條天津火車站地區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道路交通、路燈照明的綜合管理,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條例》(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準》的規定。第十三條天津站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科學合理,方便群眾;各類標誌應清晰、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及時更換和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天津火車站地區的涉外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廁所,並免費向公眾開放。第十四條天津火車站地區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等車輛應當規範有序運營,不得拒載、搶行或者強行拉客。第十五條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壹)占用廣場、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活動或者以流動方式銷售商品;

(二)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和標語;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第十六條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交通和客運管理的行為:

(壹)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二)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非營運區域、路段候客、拉客的;

(三)出租車拒載,擾亂站點秩序的;

(四)長途汽車停靠站站外上下乘客;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和客運管理的行為。第十七條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壹)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的;

(二)強迫乘客介紹住宿;

(三)為營運車輛拉客、甩客的;

(四)移動發布廣告產品;

(五)三輪車、人力車客運營運;

(六)利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招攬顧客;

(七)其他妨礙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行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的,由車站辦公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站區辦事處行使行政處罰權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對違法者應先進行教育,並責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輕微、無害,經教育後立即改正的,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站辦有權制止超出其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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