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3)因地制宜推進集中供水,減少分散供水,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投入和補償機制;
(四)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陸地邊界設置防護網,實行封閉管理;
(五)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界樁、界樁或者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居)規中規定村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權利和義務,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的環境管理,對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
(二)定期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發布水質監測信息;
(三)開展建設項目對飲用水水源的環境影響評價;
(四)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汙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汙染物排放行為;
(五)定期對飲用水源的環境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監督和指導飲用水供水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標準化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飲用水資源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實施飲用水水源建設專項規劃;
(二)組織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標準建設評估;
(三)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納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飲用水水源建設專項規劃、供水規劃等。會同生態環境、水行政、供水行業等有關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業、應急管理、衛生、交通運輸、公安、林業、草原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壹條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名錄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源名稱、管理單位、取水口位置、取水口、供水人口、服務範圍等。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實行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劃定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定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確定。第十三條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蘇木鄉、嘎查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線的劃定和調整,經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