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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壹條規定

“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文章主旨: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

《規定》解讀: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風險管理控制體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在隱患形成前控制風險,在事故發生前消除隱患,是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鍵措施。該條主要是進壹步細化了本法總則中關於“建立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的要求,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壹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風險分類管控體系,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二是增加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雙報”要求;三是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

壹、安全風險分類管的控制程度

本條第1款是本次修法新增內容,旨在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定期組織全過程、全方位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嚴格落實控制措施。對於高風險過程、高風險設備、高風險場所、高風險崗位和高風險物品,應建立分級管理的控制體系,並有效實施控制措施,防止風險演變引發事故。其中,安全生產風險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嚴重性的總和。由於生產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經營活動變得越來越復雜和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活動中各個系統和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並對識別和評估的安全風險采取分級控制的管理措施。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防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企業要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對於高風險的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建立分級管的控制度,制定並實施安全操作規程。《意見》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風險管理控制體系提出了進壹步要求。壹是要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識別。企業應根據其類型和特點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識別程序和方法,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識別。二是科學評估安全風險等級。企業應對已識別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整理,綜合考慮其成因、誘發原因、有害物質、傷害模式等因素,確定安全風險類別。三是有效控制安全風險。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安全風險的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和應急響應等方面有效控制安全風險。四是實施安全風險公告預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壹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防範和應急措施等。

二、事故調查管理和“雙報告”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事故隱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壹。按照現行標準,隱患主要有三種: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缺陷。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分為壹般隱患和重大隱患。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意見》提出,企業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隱患治理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只寫在紙上、貼在墻上、鎖在抽屜裏,要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逐步建立和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隱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技術支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按照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立隱患信息檔案。

對壹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班組長或者相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和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資金、設備和材料的落實、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排查治理情況,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從業人員,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此外,這次修法還增加了“雙報告”制度,即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三、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大,整改難度大,壹旦發生事故,後果嚴重。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是預防和遏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為此,該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可以幫助相關監管執法部門及時掌握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加強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重大隱患可通過下達督辦指令或網上公示的方式進行督辦。

對於壹些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積極協調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重大事故處理後,應當及時核銷。對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又無其他客觀原因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處理結束後,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價。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書面復產申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項目以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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