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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城市土地所有權有什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解釋和理解

壹.土地所有權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土地公有制是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公有制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國家所有;壹個是集體所有制。根據該條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有兩個方面。第壹,城市土地都是國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作為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各種形式的城市土地利用是非常重要和有價值的。因此,城市土地應該歸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包括城市土地、縣的城市土地和較大的鎮的城市土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化的規模不斷擴大,較大的城鎮的土地也應該屬於國家。二是農村和郊區的土地。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如果屬於國家,必須由法律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在農村和郊區,土地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生產資料,是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促進農村事業的發展,保護農村和城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農村和城市的土地必須主要實行集體所有制。如果要歸國家所有,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第二,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民日常生活的必要物質基礎,屬於集體所有,有利於保障農民生活。

三。國家土地管理政策

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征用土地。城市土地屬於國家,國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不存在征收問題。因此,國家征收的對象只能是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須依法征用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壹旦被國家征用,其所有權就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國家征用土地的範圍、審批單位、審批程序和補償辦法。

(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根據這壹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商品化。根據1982憲法的規定,土地是不允許出租的。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有必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有償轉讓土地,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促進資源的優化組合。為適應這壹需要,1988年修改憲法時,將1982年憲法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購買、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購買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土地出讓的範圍和程序。

(3)土地是非常寶貴的資源,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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