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糾紛的幾種類型
1.失地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
這種類型大致有三種情況:壹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問題;二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個別農戶因各種原因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退還給發包方,現在又想將承包地退還給集體;第三,人口變動後,承包人自願退回或被集體收回承包地,現在又要重新退回承包地,涉及大學畢業生,以前住在城鎮或大城市的村民,沒有拿到婆家承包地的已婚女孩等等。
2.土地轉讓引發的糾紛。
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土地轉讓過程中沒有土地轉讓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明確。土地預期收益變化,單方面要求終止合同,增加土地出讓金。
3.基層組織違法經營引發的糾紛。
比如個別村第壹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沒有按照當時“大穩小調”的原則對承包地進行適當調整,導致人均承包地面積不均。現在承包地少的農民強烈要求重新承包承包地。壹些基層組織利用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引進項目等名義,強行流轉農民承包土地,甚至私自出售土地使用權。隨著土地預期收益的增加,矛盾加劇。
二,農村土地糾紛成因的歷史考察
1,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次重大變革。土地改革是沒收地主富農的土地,按平均人口數無償分給農民。如1950年6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壹條規定:“土地以鄉或者相當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數量、質量和所在地,按照人口統壹分配。”土地改革使農民實現了千百年來“均分土地”的夢想。無償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也符合“均貧富”的樸素理念,因此受到了廣大貧困農民的廣泛歡迎和熱情支持。
為了防止貧富分化,為工業化提供支持,50年代中期開始了合作化運動,1958開始了人民公社運動。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運動在中國工業化發展戰略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使中國農業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境地。農民迫切要求改變生產方式。1978或更早的時候,在全國不同地區,如四川、安徽、廣東等地,農民私下采用“統包統分”、“統產統分”等生產形式。1978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到1984年底,全國569萬個生產隊中,99.96%實行了包產到戶,確立了家庭承包經營的主體地位。
從“分配”的形式看,大部分地方都是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每隔三五年重新調整壹次,以緩解人地分配的矛盾。土地的頻繁調整和根據土地的肥力和遠近平均分配,使土地細碎化,不利於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和適度規模經營,也不利於農業的穩定發展。在此背景下,學術界也開始思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理論上講,家庭生產經營模式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的模式之壹,這是由農業的生產特點決定的。然而,由於中國人均土地規模狹窄,家庭經營導致農業技術服務弱化,農田基礎設施投資不足,農業增長乏力。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各地因地制宜地開始了自發的土地制度改革,如貴州湄潭實行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制度,廣東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山東平度的“兩田制”,等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農業部等部門也分別出臺了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文件,並分別於2004年、2004年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2003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承包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權。
2.現存土地糾紛原因的歷史考察。
(1)法律規定與農村法規和農村傳統習俗相抵觸。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土地改革還是家庭承包制的實施,農民從中感受到的是公平,即按平均人口分配土地,根據人口增減定期調整土地,這已經形成了壹種慣例。此外,各地普遍規定,已婚女兒、已故老人、大學畢業生入學或畢業後應回到承包地,而新增人口,如結婚且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則有資格獲得土地。這些習俗是農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老規矩”。很多時候,這種傳統習俗的力量甚至大於正式的法律制度,要改變它相當困難。
此外,土地改革的實踐和家庭承包制的早期實施加強了農民的“成員”意識。只要他們是這個社區的成員,他們就可以憑借他們的成員資格免費獲得壹塊土地。2002年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實施改變了這種狀況,農民壹時難以接受。因此,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規定,始終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和執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對全國2749個村莊的調查顯示,土地問題仍然是農村矛盾的焦點。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平均有12.5%的行政村進行了土地調整,東部地區最高為15.6%,中部地區為11.3%,西部地區為9.2%,浙江和內蒙古分別高達45.5%和36.1%。可見土地的小規模調整壹直在進行。原因如下:首先,大部分地區的土地仍然是農民生存的基礎,人口變動必然帶來土地關系的變化;二是城市化引起的土地關系變化需要調整,表現為東部發達地區的調整比例高於中西部地區;第三,農村土地制度和法規與農村社區長期遵守的傳統習俗相沖突,難以真正執行。
(2)法律法規的頻繁修改,使得農村土地糾紛異常復雜。今天的土地糾紛,大多是新舊矛盾的積累,比如新增人口的土地問題;還有的是原治療中操作不規範造成的。究其原因,從實行家庭承包制到現在,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規、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更是有相關的政策法規。《土地管理法》在1988、1998、2004年三次修訂,每次都增加了新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專門從事土地研究的人也很難完全理解法律的真諦。對於壹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大國來說,每壹部法律的實施難度可想而知。
事實上,國家出臺的與土地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內容是壹致的,目的也是明確的,就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保障農民經營自主權,維護農民利益,發展農業生產。比如上世紀90年代,國家頻繁出臺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文件,因為在90年代中期,基層政府往往以結構調整、發展經濟等手段幹預農民經營自主權,侵害農民土地權益。2003年,為了在土地征用過程中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確保農業和糧食安全,修訂了《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但頻繁出臺的政策和文件,往往讓基層組織無所適從。由於各地情況不同,每次土地調整都難免出現新的問題。在法律法規允許基層組織每隔壹定年份進行土地調整的情況下,農民期望在下壹次土地調整中能夠解決這個土地矛盾,所以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矛盾和沖突。然而,新《土地承包法》的出現打破了農民的預期,使新舊矛盾凸顯。尤其是近年來,國家惠農政策頻繁出臺,土地收益大幅提高,圍繞土地的糾紛日益增多。
三。解決土地糾紛的可行措施
從以上分析來看,目前要徹底解決農村土地糾紛,難度很大。本文就如何有效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展開論述。
1,改變農業補貼方式
目前國家的農業補貼是以農田為單位,有地的農民有補貼,沒地的農民沒有補貼。這種補貼不符合國家補貼農業的初衷,也刺激了農地產生的矛盾。所以基於農地的補貼可以改為對農業經營者的補貼。
2.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
目前,我國土地流轉有以下特點:壹是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如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二是流通期限不同,從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第三,租金的確定方式不同,有的是固定租金,有的是按每畝多少稻或麥計算;第四,流通範圍和對象不同。如此多種多樣的土地流轉現象,如果沒有合法的程序,當預期收益發生變化時,必然會產生矛盾。從現實情況來看,目前地租的確定除了受當時土地流轉的供求關系制約外,還與當時的土地收益密切相關。因此,應引導土地出讓雙方在確定租金時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要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考慮可能的變化,給雙方穩定的心理預期,避免土地流轉糾紛。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中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土地無償使用制度。首先,土地無償使用制度難以體現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其次,雖然農民看似長期免費使用土地,但基於土地用途征收的農業稅費卻不是壹個小數目。各種稅費和雜費增加了農民的負擔,掩蓋了他們對國家的貢獻。再次,免征農業稅後,大部分基層政府的行政能力受到了很大影響,從長遠來看必然會影響農村公共事務的管理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最後,無償使用土地的制度不利於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影響了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變無償使用土地制度為有償使用土地制度,可以化解部分無地或失地農民的負面情緒,也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