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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

第壹條為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購買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前款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網絡平臺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第三條網絡安全審查應當堅持防範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平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督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審查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活動的安全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國家安全風險。第四條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相關制度規範,組織網絡安全審查。第五條重點信息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在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時,應當預測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報告,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預判指南。第六條申請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和協議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非法獲取用戶數據,不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第七條用戶個人信息超過654.38+0萬條的網絡平臺運營者,出國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請網絡安全審查。第八條申請網絡安全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聲明。

(二)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擬簽署的收購文件、協議、合同或者擬上市的其他上市申請文件;

(4)網絡安全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審查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關註相關對象或情況的下列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壹)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幹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3)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公開性和透明度、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和貿易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損毀、非法使用或者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或者惡意使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第十壹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進行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在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和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機構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審查機構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和建議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網絡安全審查機構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同意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將審查結論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不同意見,應按特別審查程序處理,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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